李冰梅告诉记者,她从18岁时开始与江苏同乡张绍德同居,4年间她两次怀孕。“我第一次怀孕时还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他带我找了一家小诊所人工流产。”李冰梅说,流产3个月后,她第二次怀孕。“医生劝我们频繁的人工流产很可能导致以后不能生育,劝我们把孩子生下来,但他坚决不同意。”李冰梅说。2004年5月,张绍德和她分手。李冰梅在2005年3月和现在的丈夫结婚。结婚后李冰梅两次怀孕,但都不明不白地流产。医生诊断,因婚前两次人工流产,她已成习惯性流产,很难生育了。
生育权索赔10万元
“当时是他害我人工流产的,现在我不能生育,他必须负责任。”李冰梅说,不能生育给她和她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她要求张绍德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她现在仍然保留着两次人工流产的相关票据,上面都有张绍德的签名。
记者随后联系了张绍德,他称李冰梅的索赔请求是无理取闹,当时人工流产是李冰梅自愿的。他现在在外地出差,不愿意多谈此事。
立案应满足两个条件
记者随后咨询了立案庭的法官,他称李冰梅应首先到法院认可的医疗鉴定部门,鉴定她丧失生育能力与之前的两次人工流产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她还应该提供证据证明两次人工流产与前男友张绍德有直接关系。带着这些初步证据,她可以到所在区域的法院立案。
(责任编辑:郎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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