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张某患乳腺癌所需医疗费用较高,丈夫赵某不但不尽扶养义务,反而起诉离婚,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后,赵某仍对妻子的病情不管不问,也不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支付部分医疗费,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多次调解,赵某同意支付给妻子3000元的医疗费。
张某、赵某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2008年3月,张某被查出乳腺癌,因经常化疗需要费用较高。丈夫赵某对妻子的病情漠不关心,并于2008年5月起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鼓楼法院做依法出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时隔半年,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原告称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一直闷闷不乐,最后导致原告患乳腺癌,如今原告张某一直在娘家居住,医疗费均是由娘家人垫付的。因赵某未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对于出身农民的张某来说,根本无法支付如此多的医疗费,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被告称其并不是嫌弃妻子有病,而是双方感情已经出现裂痕,考虑到原告病情,所以也没有再与张某离婚。
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最终被告称:出于道义,很同情原告的病情,自己工资也不高,同意支付原告3000元的医疗费。
(责任编辑:郎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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