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激辩医院有无责任
庭审时,原告律师出示了国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里面明确规定,不能对没有细菌感染的患者使用抗菌药物,因为这些药物只能使用在中、重度患者身上,“更严重的是,医生同时使用了两种大剂量抗菌药,应当对杨达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而同和医院的律师举证称,医院对杨达的诊疗并没有不当的地方:“我们是依据病情对症下药,不存在过错,药物从正规渠道购买,且在使用期限内,不存在假冒伪劣情况。”
医院还认为,急性死亡休克多数在一个小时内出现,杨达离开医院到死亡间隔7个多小时,不符合科学解释。根据他们调查,患者曾到其他医院就诊过,而且他还有一些备用药,不排除他服用这些药物。
法官表示,等医疗事故报告鉴定出来后再次开庭。
幕后
医生考核直接与病人“消费”挂钩
这场官司吸引了众多媒体记者前往采访,但真正的重磅炸弹是原告律师出具的那几份医院方面的文件。
“我们有理由怀疑医院为获取高利润,滥开药物,甚至专门制定内部规定。”原告表示这些内部文件是在医生办公桌上拿到的。记者看到,上面有院长签名以及医院印签章。
院方发文规定医生开贵药
文件中明确列出了医院对医生用药的“特殊要求”,如非医保病人必须使用医院直销药品,杜绝使用同类药品的医保甲类药;对医保病人,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使用直销药品中的乙类药;药房、收费处在接到自费处方时,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要联系医生更改处方。在附在文件后面的药品目录中,记者看到,数10种所谓的直销药品,基本上是丙类或者乙类的抗菌药,其中就包括开给杨达的多种学名为左氧沙星、克林霉素的注射液。
而在另一份文件上,记者看到了有关医院奖金考核办法:每个科室都有月度经济指标考核,激光美容科最高8万元,男科、妇科都是3万元,内科两万元,其他科室4000元-8000元不等,超额部分则有2%的奖励。
不仅如此,同和医院还对医生进行“单体消费”、“人次消费”以及复诊(次)、接诊成功率等指标进行考核管理。
根据一份2004年10月1日-12日的科室经营业绩分析表,余茂杰、居海宇两名医师在对95人次的初诊、129人次复诊中,单体消费(每位医生在一定时间内给平均每个病人的用药量)分别达180元和177元,两人均达到指标要求,而单次消费(每位病人每次看病的最低消费)分别80元和85元,居海宇达到指标要求,余茂杰没有达标;在复诊次上,余茂杰、居海宇两名医师分别为1.24和1.08次,两人都未达标;在接诊成功率上,余茂杰、居海宇两名医师分别为94%和88%,也均未达标;院长在这份表格后面,提出要求“请两位主任继续努力。”
在庭上,同和医院的代理律师则表示,这些文件是原院长杨光制定的,其中奖金和目标考核仅实行了3个月,早就作废了。但根据法院上月初对现任院长的笔录,他无法提供终止这些文件的有关证明,该院长解释说,他是2005年下半年才到医院的。
卫生局称文件属严重违规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宁波市卫生局,出示了同和医院几份内部文件的复印件后,监察室蒋主任大为震惊:“如果查实的话,这是很严重的违规行为。”
他表示,早在2004年,卫生部就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提成办法;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有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民营医院同样是医疗机构。”蒋主任还表示,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则表示,同和医院这几份文件实际上就是要让医生多用药,用贵重药品,“将医生收入与病人复诊率挂钩,这简直闻所未闻。就是要医生想方设法留住病人嘛?”
“同和医院属海曙区卫生局管理、查处权限。”蒋主任表示,他们将对此事进行监督。(0610301)
名词解释
“甲类药品”是指全国基本统一、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费用的药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经济水平和用药习惯等进行适当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即这类药物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丙类药品”指的多为保健药品、新出的药品,根据国家医保政策此类药品是不予报销的。
简单说,“甲类药品”100%报销,“乙类药品”只报销一部分,“丙类药品”不报销。
(责任编辑:李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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