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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6-07-13 08:38:39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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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特别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对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定义、付费搜索广告区分以及违法行为管辖原则等问题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次《办法》中的一大亮点是,从9月1日开始,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此外,《办法》第六条还特别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作为一种新生的广告形态,互联网广告监管很长时间以来处于真空地带。去年11月,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的新广告法颁布以后,报纸、电视媒体上的虚假广告都没有了施展空间,淹没在海量信息中的互联网成了一些企业“钻空子”,打擦边球的“蹊径”。

  根据去年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9家违法发布虚假信息的互联网网站信息归纳,网络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主要存在不科学地宣称产品功效、断言、保证和承诺有安全性、治愈率等内容,以及利用学术机构、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形象为产品疗效作证明,保健品食品含有与药品功效相混淆的用语等问题。

  这些违法健康类广告主要发布渠道包括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网络健康类违法广告以“魏则西事件”为引爆点被关注和诟病,同时也暴露出网络广告案件认定难、取证难、处罚难等一系列问题。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针对这些难题制定了相应的认定、监管和处罚措施。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将可以作为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对网络违法广告将按《广告法》的法条来处理,其中,违法发布烟草和处方药广告的,将对广告主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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