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和做好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民政厅出台《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用严格的管理、监督、考核办法,保障老年人饮食安全。
据悉,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省常住人口5851.5万,其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42.35万,占总人口的17.81%。
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老年人的饮食安全日显突出,现有养老机构管理机制、食堂经营方式、供餐模式形式多样,加之部分食堂基础条件差、操作不规范现象较为突出,养老机构食堂面临食品安全压力较大。
《规范》要求,养老机构食堂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食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由民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参与。
《规范》提出,养老机构食堂要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主要是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员(安全员)岗位职责,从业人员、索证索票、食品添加剂、食品仓储、日常记录管理,食品安全自查和监督标准等制度。养老机构食堂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饮食特点,科学制定膳食计划,合理安排膳食,并根据老年人不同的身体健康状况分别给予膳食指导。没有设置凉菜专间的食堂,禁止制售冷荤凉菜。大力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推动食品安全管理提档升级,全面提升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水平,确保老年人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规范》明确,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负总责,民政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养老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所办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与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民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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