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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一医院耗材招标被指索30%回扣

2010-12-20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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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连云港一院“闭门造车”招标遵守的是何规则》材料上直指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违反规定,独自进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并让供应商返还销售产品金额10%—30%的耗材或现金作为回扣。

  医用耗材现在是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部门集中采购,医院的进价也应该是卫生部、省卫生厅集中采购确定的价格。那供应商怎么还会甘心在此价格上作出让利呢?面对记者的疑问,王明光称,现在在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从事医用耗材的就有170多家公司,几乎每家都有几个品牌在手,竞争非常激烈。作为供应商,即使让出一定的利益,利润空间还是可以的,尤其骨科的耗材,利润更大,如果不让利的话,可能就会被淘汰出局。

  让利后虽然供应商可能利益受损,但患者可以得到实惠吗?王明光说:“患者得实惠是不可能的事情,我们虽然给医院让利了,但医院还是按照省里公布的中标价销售耗材给患者的,那部分的让利,其实成了医院的囊中之物!说白了,就是二次议价。”

  三大焦点

  根据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的官网资料显示,该医院始建于1951年10月。辐射人口700多万。资产总值7亿元。年诊疗总量85万人次,年出院人数3.7万人次,年总收入5.6亿元。现已发展成为徐淮东部地区规模最大,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急救等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为规范各种物资的采购和管理,尤其从程序的角度加以理顺,具体这方面的事情确实是我在负责,医院并没有设立招标办这样的部门。”12月17日上午,连云港第一医院财务处处长李明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对举报材料中提及的相关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1 是招标还是遴选?

  举报:连云港一院对江苏省中标耗材进行二次议价和投标,自行招标选配送商进行供货,是公然违背国家政策。

  回应:我们对配送(供应)商进行遴选,从中选出有实力、抗风险能力强、配送能力强的公司,刚开始发布的标书实质也是遴选。

  据了解,2007年6月21日卫生部发布的卫规财发[2007]208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的方式。集中采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分中央、省和地市三级,以省级为主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2008年,江苏省卫生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卫生厅拟对部分医用耗材实施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工作。通知称卫生厅将开展普外科、心胸外科、脑外科、眼科、血液净化和麻醉等六类医用耗材的全省集中采购,各地不再进行上述品种的集中采购工作。此外,通知还称,卫生厅决定成立江苏省卫生厅医用材料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在集中采购的候选品种中选择采购品种,并在网络平台上如实反映医用耗材的采购订单、厂商响应、配送、验收等采购信息和工作情况。

  张刚告诉记者,江苏省卫生厅的206号文件指明各地不得再进行中标品种的招标,应执行省卫生厅的网上配送,而连云港一院对省卫生厅耗材中标的品种网上配送一直没有执行到位。该医院现已发展成为徐淮东部地区规模最大,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急救等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对江苏省中标耗材进行二次议价和投标,自行招标选配送商进行供货,是公然违背卫生部的政策。

  连云港第一医院财务处处长李明星称,关于医用耗材的招标,中央、省、市三级都在组织集中招标采购,涉及的品种和规格很多,厂家也很多。“我记得是在2009年七八月份的时候,由省卫生厅组织实力强的公司统一搞配送,将一些实力弱小的公司都刷掉了。现在仅在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从事医用耗材的供应商和配送商就有170多家,这些企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今年,我们借鉴省卫生厅的做法,对配送(供应商)进行遴选,从中选出有实力、抗风险能力强、配送能力强的公司。刚开始发布的标书,其实质也是遴选,但有人举报到了省纪委,我们一个分管院长了解到,原来有一个厂家打电话给省纪委,说我们把本地的一些小公司弄进来了,却把外地的一些大公司排除在了外面。这实际上是瞎说。我们的评审结果都在网上公布的,其中有不少都是外地的企业,本地入围的企业,在当地也有相当不错的实力。”

  李明星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院确实不能对医院耗材进行再次招标。“我们一开始做的就是寻找实力强的厂家,但后来考虑到有些厂家社会关系非同一般,为防止有些厂家干扰我们正常的遴选,我们就将情况向市纪委、市卫生局、市检察院等部门汇报。为了保证选出实力强的企业,开始的时候确实收了20万元的保证金,但后来市卫生局等部门的意见是:既然你一开始就是遴选,保证金就不一定要收了,否则就有招标的嫌疑,所以保证金就退了。在11月18日举行的评审中,医院还特地邀请了卫生局、检察院等单位参与。这是一个敏感的事情,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在评审中,肯定有些企业要被挤出来,他们心里肯定不舒服。出现被举报的情况,也在我们的意料之中。”

  李明星说,之所以说是遴选不是招标,主要有三点:第一,此次遴选涉及到的医用耗材范围都在国家、省、市卫生部门确定的范围之内;第二不涉及到价格;第三,供应商也是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确定范围内的供应商。

  2 材料有无造假?

  举报:此次入选的供应商中,一些小公司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的问题,一些实力强的大公司却落选了。

  回应:目前尚没接到关于材料造假的相关举报,谁入选、谁落选都是现场集体评审的结果。

  在调查中,一些供应商和配送公司的负责人称,此次入选的供应商中,除少数国有企业外,一些小公司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的问题。

  李明星称,此次评审,市检察院、卫生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都是参与的,相关人员都在现场督察。在18日的评审中,所有的评委都是从医院的专家库中现场抽取的。按照要求,评委必须在评审现场打分,评审结束后当场公布结果。当时连我们的一把手也没有汇报,现场是怎么样就怎么样。”

  李明星介绍,具体参与评审的专家都是本院临床一线的专家。东西好不好用,能不能用,他们有这个能力作出选择。至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何把关,李明星称,医院对申报材料设置了很多具体的条件。“我们要求参加遴选的企业要提供相关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相关的东西我们要求供应商提供图。”如何从照片中确定对方的厂房面积呢?李称:“如果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我们一旦查实,可以取消其供应资格。因此,对于供应商而言,作假的成本比较高!”

  在记者拿到的举报材料中,还指名道姓地提到了一些具体的公司。对于这些问题,李明星也作出了回应。他说,对于北京一家公司落选的情况,据自己了解,该公司实力确实比较强,但此次的竞争对手有的更强。而且北京这家公司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医院虽然为该公司落选感到惋惜,但是没有办法,这是集体评审的结果。而南京的那家公司落选,在李明星看来则属正常。“这几年,南京那家公司在我们医院做的业务越来越少,现在被淘汰掉,很正常。”

  针对举报材料中提及的几家连云港当地的公司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问题,李明星称,在记者来之前,他们并未接到相关的举报。因此,对相关情况并不清楚。他称:“将由医院监察部门牵头,对具体的企业进行调查,看是否存在材料作假的问题,相关结果将向记者通报。”

  3 潜规则是否存在?

  举报:几位配送(供应)商称,都曾在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遭遇过自愿让利10%-30%的潜规则。

  回应:“不可能存在这样的事!所谓的让利情况不具有可操作性。”

  在连云港期间,记者接触的几位配送(供应)商对记者称,他们都曾在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遭遇过自愿让利10%-30%的潜规则。有一位供货商甚至称,在医院强行扣除让利后,被扣除的部分钱款还被要求写过“自愿捐款书”。他们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对此,李明星断然否认。“不可能存在这样的事情。按照集中采购的原则。供应商将医用耗材供应过来后,我们没有任何的环节能够制约得了他,所谓的让利情况不具有可操作性。”

  但对此,王明光称,《焦点访谈》不是曝光过徐州一些医院二次议价的事情吗?徐州那些涉及到的医院,都是要求供应商在集中采购的价格上再次对药品进行让利的。“让利确实导致我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但是,让出来的部分并不是让给了患者,而是被医院拿走了。作为供应商,我们也是有办法找回损失的,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最大的受害者还是患者,我们做生意的人,是不会做亏本的买卖的。”王明光对记者说,作为供应商,他们在和医院合作的过程中,医院对他们的制约也很多。现在供应商这么多,你不就范,不让利,你就出局。比如这一次所谓的遴选,不就是医院的制约之策吗?

  律师说法:名为遴选实质上属招标

  据一些供应商对记者称,此前他们已经就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擅自举行招标,二次议价,招标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向江苏省卫生厅反映,但至今没有答复。12月17日下午,记者连续多次拨打江苏省卫生厅医用材料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电话,但一直无法接通。

  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律师表示,医院在进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精神。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已经发布了招标公告,而且还附带全套的招标文件。后来尽管改名称为“遴选”,事后医院也主张称此次活动为遴选,但整个过程实质上仍然属于招标活动。

  “作为医院,他们对投标公司的资质以及相关的资料有审查的义务,应当确保他们是符合投标条件的。如果把关不严格,让一些不合格的公司进入,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则无法保证。”刘茂通律师对记者称,按照法律规定,招标过程中严禁收受回扣,收受回扣实质上就是一种受贿行为,符合刑法规定条件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通过支付回扣、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等手段而中标的,则是无效的中标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投标单位(供应商)有权利提出异议和举报,并且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重新进行有关的招、投标活动。招标单位(医院)经过调查属实后,应当废除有问题的中标结果,重新组织招投标活动。

(实习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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