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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31家医院试点实行单病种付费价格限制

2010-11-08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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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记者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自11月起,患者因老年性白内障、结节性甲状腺肿和剖宫产3个单一病种在全省31家试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所要支付的最高医疗费用将“心中有数”。<br>

  记者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自11月起,患者因老年性白内障结节性甲状腺肿和剖宫产3个单一病种在全省31家试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所要支付的最高医疗费用将“心中有数”。

  据福建省物价局介绍,省物价局联合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这3个单病种付费价格,对福建省立医院等31家省、市、县(区)属医疗机构开展单病种付费试点,以规范临床诊疗为,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

  据介绍,单病种付费价格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费用,即从患者确诊入院,按规定的临床路径接受规范化治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化验检查、诊疗、手术、麻醉、住院、护理、药品及医用耗材(除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外)等各项费用。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包括:血液、血制品、人工晶体和镇痛装置等。

  福建省要求,在实施试点病种诊治前,医院要将单病种付费原则和具体要求、临床路径、付费价格、进入和退出机制等事项,及时告知患者,并签订“单病种付费诊疗协议书”。患者入院签署单病种付费诊疗协议书后,一次性支付所定费用,由医院包干使用。患者确诊入院前一周内与该病种临床路径有关的检查费用计入单病种付费定额。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如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

  福建省物价部门规定,如患者主动要求入住优质病房,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以及患者要求进行的不在该病种临床路径内明确的或与本病种无关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诊疗费用,均不计入单病种付费价格,由患者另行支付。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情况,经批准后退出临床路径,不再按单病种定价管理。

(责任编辑:黎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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