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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职业病认定的难度

2009-05-02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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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几天前,几位职业病患者向记者反映了他们患病的遭遇及在治疗中遇到的无奈。一位专职治疗职业病的医生表示,有很多职业病患者,直到去世的那天,也没能被诊断和认定为职业病,更别说得到相关赔偿了。

  【问题】

  专业机构不够专业

  早在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中,杭州市总工会就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建议》的提案。提案中指出,政府职业卫生监管力和投入严重不足。县区级卫生监督部门专兼职从事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员平均每个单位只有2~3人,乡镇(街道)一级未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专职的监督执法人员,难以适应目前职业卫生执法工作的需要。

  采访中一位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生激动地告诉记者,目前杭州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单位只有5家,其中只有红会医院的职业病治疗中心名副其实。“比如说位于朝晖的杭州市预防保健门诊部,自从一批对职业病颇有治疗诊断经验的医生退休后,新上任的医生只是兼管职业病工作,哪有时间和精力,去要求企业提供材料,来为患者讨个公道?”

  管理监督机构力量不足

  在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专门从事职业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只有6人。他们不但要管市区的职业病工作,还要管理区县乡镇的职业病。采访中,几位卫生监督部门的的工作人员表示,卫生部门的管理权利有限,一旦遇上蛮不讲理的企业不肯提供相关材料,他们根本没有任何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没有材料,就不能对患者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认定。

  浙江省属于经济发达地区,企业非常多,这也造成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时难以控制。虽然杭州市区大中型企业,对职业病都很重视,但问题集中的小型私营企业却非常难管。特别是一些区县乡镇里的小工厂,工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职业病,当地也没有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就拿淳安来说,整个县就找不到一个能对职业病进行诊断和认定的专职医护人员。

  卫生监督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我省包括杭州,目前至少普遍存在100多种职业病。但由于从事职业病诊断和认定的机构、人员有限,导致设置不均衡,很多小地方没有职业病诊断和认定的机构,建德有个患了病的工人,赶到杭州诊断出了职业病,结果企业不肯提供材料,患者只能频繁来往于市区与建德之间治疗、维权,还要负担在杭州的住宿、吃饭等,无形中增添了经济压力,最后患者放弃了申请。

  【呼吁】

  职业病防治

  需要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不愿提供相关材料,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职业卫生监管力量和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很多职业病不能得到有效防治,患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法律界人士对《职业病防治法》提出了看法。很多职业病患者因为材料不足,不被诊断和认定,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在职业病的诊断以及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如果拒绝提供将承担败诉的责任,也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刚刚过去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里,就有相关人员提出,职业病的诊断和认定,不光是卫生部门的事,全社会都应该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杭州应该建立一个系统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安监、工会、劳动保障,甚至公安多部门合作,卫生管治疗,安监管企业,统一进行取证、诊断、认定和治疗,同时政府加大卫生技术人员的投入,让职业病防治工作系统起来。

  在采访过程中,一位尘肺患者对记者说,“我们打工的没什么文化,得了病就想治病活命,可要定个‘职业病’咋就这么难?”

  ●新闻提醒

  就业前,工人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可能接触到的有害因素种类、毒性、产生原因和地点、进入人体途径和预防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来。就业前要做个健康体格检查,凡是患有明显呼吸、心血管疾病的,不宜从事刺激性气体和粉尘作业;有明显神经、精神系统疾病,不宜从事金属、类金属、有机溶剂、有机磷农药等作业。

  职业病与一般疾病不同,需要针对性检查,而它与一些疾病又很难区别。比方说有的医疗机构不够专业,可能会将尘肺诊断为肺结核,延误治疗,应该到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医疗单位检查。

  ●新闻附件

  职业病,是?a href="http://jck.39.net/jiancha/huaxue/bian/4e794.html" target="_blank" class=blue>钙笠怠⑹乱档ノ缓透鎏寰米橹ㄒ韵峦吵朴萌说ノ唬┑睦投咴谥耙祷疃校蚪哟シ鄢尽⒎派湫院推渌?a href="http://news.39.net/hxw/" target="_blank" class=blue>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如下规定: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责任编辑:潘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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