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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2月底四审 家呼吁提高违法成本

2009-01-19 2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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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正积极推进,“2月底,《食品安全法(草案)》将四审,四审结束基本就可以定了。”一位参与该法起草的专家日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br>
  据了解,酝酿中的《食品安全法》,有望将企业列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地方政府负监管总责、食品违法假一罚十,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将提高到涉案货值的10~20倍。

  “我们一直在呼吁《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或者出台《反产品掺伪法》,过去的处罚标准太轻了,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形势,处罚力度要加大。”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何计国教授对本报记者说。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食品卫生法》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信息披露;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四是完善现行分段监管体制,同时授权国务院在适当时候加以调整;五是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后,政府明确了食品监管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药监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对于草案中提高惩罚性赔偿这一条款,有专家认为力度仍然不够。其认为,在行政处罚方面,应该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实行有限期的市场退出,规定其终身禁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

  “目前出现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关键因素不是技术,而是掺假。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增加违法成本,现在的违法成本太低,所以才有了那么多人敢于违法。而且,目前还缺少法律依据,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何计国表示。

  对于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目前多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追究企业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这一条而言,很难算出涉案货值,更不知道怎么算出违法所得。”一位质检体系的执法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按我国法律,对于有证照的企业,大多是停产整顿和罚款,无证企业既无证可吊销也罚不到款,实际上最大处罚是没收,其他的很难实施,所以很多执法卷宗的结尾处都写着‘总计查获不法产品多少件,造假分子闻讯逃跑,未抓到’。”

(实习编辑:肖晓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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