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1997年,美国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NCHCDR),该委员会的主要发起机构是美国仲裁委(AAA),美国律师协会(ABA)和美国医药协会(AMA)等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实施的是“正当程序议定书”计划,探索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其中,调解是计划所主要推荐的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方式。根据调查,在一系列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中,约85%左右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2]。
韩国
虽然韩国并未公布发表医疗纠纷的发生数,但从法院受理的案件量推测,医疗纠纷每年约发生7000~15000起,增加幅度30%。[3]长期以来,韩国处理医疗纠纷主要依靠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但还是有一部分纠纷协商恶化直至演变为暴力冲突,成为韩国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现今,韩国采用的是诉讼之外的多种纠纷解决制度。首先,在立法方面,韩国在《医疗法》中规定了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为调解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2001年韩国大法院提出“调解优先原则”,使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真正在实践得以发挥功能,以调解方式平息医疗纠纷的案件比例达到70%左右。此外,韩国的消费者保护院也参与索赔金额较少的医疗纠纷调解,对索赔金额在1000万韩元以下医疗纠纷的成功调解率为85%以上。
台湾地区
根据统计,在台湾社会中8成的医疗纠纷是在中介人的斡旋下以调解方式结束的。为此,台湾的有关行政机构也在积极鼓励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将现实中现以存在的调解方式制度化、文明化。2000年台湾“卫生署”起草的《医疗纠纷处理法(草案)》,首次确定了“调解强制,仲裁任意”的医疗纠纷处理基本原则,规定医疗纠纷案件在当事人起诉、告诉或者自诉前,必须先进行调解。
今天,美国、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于像调解这样的非诉讼方式的青睐,是与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的弱化及其社会功能转化、司法资源供求失衡以及改善司法的要求等因素密不可分的。一个确定无疑的事实是,正式的司法机关(法院)不可能解决社会的所有纠纷。对于特殊类型或复杂的案件,如就医疗纠纷而言,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往往案情较为复杂,涉及到诸多的医学专业知识,一般人难以认识和理解,更谈不上追根溯源了;而没有受过医学专业知识训练的法官在面对医疗纠纷时,也与一般人一样,这不仅对解决医疗纠纷无实质意义,而且还造成了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在实践中已广泛存在且得到认可的调解形式却有积极的作用,根据医疗纠纷的特点,调解可以实现符合情理、追求实质正义的个别平衡,提供民主化的气氛,极大缓解司法和社会的压力等。
(责任编辑:梁秀婷)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