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规定,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夫妻双方的父母)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职工家庭成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交费发票等,申请提取职工家庭成员一定限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患者的医疗费用。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患者本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目前昆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标准为10%。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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