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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没必要

2008-03-14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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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家庭暴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四川代表团日前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和谐。

  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已成为国际公害,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中国的反家庭暴力真正提到法律日程是在2001年,2001年,新婚姻法修改后,首次把家庭暴力列入法律范围。其它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四川代表团提交的议案指出,目前的法律界定和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尚不适应实际需要,特别是操作性不强、缺乏惩戒措施,司法干预和介入还存在很大的困难。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上,重点应在于预防,因实施家庭暴力空间的私密性和时间的突发性,决定了外力及时介入和制止往往是行不通的。如果寄希望于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加大惩戒来制止家庭暴力,其结果恐怕是适得其反。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但法律却不能包治百病,更不太可能修复破裂的感情。比如,虽然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会受到法律惩罚,那好,就打冷战,对对方漠不关心、行同路人;还可以懈怠家务、不照顾孩子甚至是有家不回,法律总不会惩罚这些吧。没有了表面上的家庭暴力家庭就和睦了吗,法律干涉不到的家庭冷暴力比家庭暴力更可怕。那时,尽管法律看起来完善了,却总有其无能为力的地方。所以,在法律已经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再想依靠法律促进家庭生活的和谐,是一种法律的崇拜症。

  更何况从法律层面上讲,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四川代表团提交的议案,与其说现行法律的缺乏,不如说既有的法律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而没有了执行力,再好的法律也不会产生救济效果,也不可能促进现实的好转。

  从本质上说,家庭暴力这个问题从道德层面解决,比用法律解决更合适。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分清家庭暴力的程度,思想工作、亲情感化比法律介入更重要。毕竟,夫妻之间的相亲相爱,温馨和睦是法律强制不来的。清官尚且难断家务事,有时刚性的法律不仅对家长里短的纠纷无能为力,反而还会导致双方关系的更僵化。所以,在现有相关法律已经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实在没有必要专门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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