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退保是一种无奈选择。表面上看,是因为养老保险属于“地方粮票”,无法在全国“通存通兑”,而其背后的实质问题,则正如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钧所说,是“地方利益”在作怪。退保只能退回自缴部分,企业缴纳部分则滚入地方社保账户,深圳市2007年退保87万人,即使按最低工资800元计算,企业每年为每个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也接近1000元,即使每个退保人平均只交了一年保险,也意味着一年里退保人就把8亿多元“贡献”给了地方社保。
深圳如此,全国其他地方亦如此。于是,各地政府对于农民工退保大开绿灯,积极性很高,而对于养老保险转接,则有抵触意识,设定了很高的门槛。实际上,我们没法指责这种地方保护主义思维,地方政府部门确有难处,而且,养老保险转续涉及地方政策的衔接问题,并非某一地政府就可以解决。
很显然,问题出在养老保险“地方统筹”这一国家政策上,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这种养老保险制度明显不适应我国人口频繁流动的社会现实。我国人口频繁流动始于上世纪80年代,而令人费解的是,养老保险“地方统筹”政策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1999年制定发布的。这个时候,人口频繁流动早已是不可阻挡的社会潮流,人们对此早已有了清醒的认识,而此时出台的法规却无视这种现实,从一开始实施就遭遇尴尬。这与其说是一种“立法缺陷”,不如说这是一种“观赏性立法”——更注重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观赏性”,而忽视了这种“纳入”是否能真正给农民工带来好处。
与农民工参保极为类似的,是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问题——看啊,我们尊重农民工,让他们享受市民待遇,他们的子女也可以到城里来上学了,很多地方政府还把农民工子女上学纳入了城市教育规划之中(如同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可是,农民工子女在城里上学是没问题的,但要想在城里参加中考、高考就不行了,以至于其中的一些孩子最后无处参加高考。农民工是流动的,他们的子女也是流动的,可我们的相关政策却与这种社会现实明显不适应,而且这么多年过去了,仍处于“不适应”状态。所谓允许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就成了一项“观赏性”很强的政策,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观赏性”异曲同工。
人口频繁流动是我国当下最大的社会现实之一,可我们有多少政策滞后于这一现实?又有多少着眼于这一现实的政策只具“观赏性”而不具“实用性”?几亿农民工是崛起中的社会利益群体,这也是我国当下最大的社会现实之一,他们的“利益”问题解决不好,社会矛盾就无从根本化解,就会影响社会和谐,最终影响其他群体的利益。对此,我们切不可不察。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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