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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换肾 法律重要还是命重要

2008-01-03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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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跨年之际,有一对患难病友的命运,让人唏嘘不已——同是来自湖南常德、同为姓何、同患尿毒症的17岁少女何一文和39岁男子何志刚,意外发现两家交叉捐肾竟然是绝配。然而就在两个家庭充满希望地期待着2007年12月28日的交叉换肾手术时,由9名专家组成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却以不符相关法律规定为由,暂缓了这一手术。

  这是一场生命与伦理和法律的权衡。即便网友们一面倒地赞成交叉换肾,伦理委员会最终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基础上,依然作出了暂缓的决定。也许在这些专家们心中,暂缓与否也是一个艰难的取舍,可是法律就是这样冷冰冰的。然而在鲜活的生命面前,那些死板的法律规定、死守原则的伦理常情,是否也应有个回旋的余地呢?更何况社会在发展,时势在变迁,过去的法律和伦理不一定全都适合当下的判决。当社会出现新情况时,法律和伦理也应以全新的视野,重新审视发生的一切。哪怕作出颠覆性的改变,只要有利于社会的转型,并且是基于人类的普世价值,又未尝不可。

  伦理委员会的根据是去年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很显然,这两家不在法律规定之列。但是伦理委员会的暂缓决定本身就留下了足够的想象空间。其一,手术只是暂缓,并没有说完全不可行;其二,委员会建议两个家庭补充能证明存在“因帮扶而形成亲情关系”的文件。言下之意,倘若能证明两家有“亲情关系”,交叉换肾的手术还是有可能的。

  本着善良的愿望,我们当然希望两家能“补充”亲情关系,从而让手术在合法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可是反过来看,“补充亲情关系”这一行为实际上已经表明,有关的法律规定肯定存在着空白,所谓的补充充其量也就是给其披上一件貌似合法的外衣而已。既然这样,伦理委员会不如打破条文的藩篱,同意两家换肾,既显得尊重生命,也可留下美名。

  事实上,有很多法律,因循着的还是过去的规则,所解决的问题多是针对旧时的案例。由于其制订时的起点与时下大不相同,因而,当社会未曾出现过的新情况暴露时,旧有的法律规定多少显得有点不合时宜。两个家庭交叉换肾“合情却不合法”的存在事实,与其说是缘于法律的漏洞,倒不如说是因为我们的观念守旧、对生命的漠视。当伦理咬定着固有的原则不放松,当法律固守着过去的规则不变通,生命的通道通常也会因此而关闭。医院本就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一切都可以为生命让道,这个普罗大众都熟知的常理,伦理委员会应该更清楚明白。

  两个家庭反复表明,他们是交叉捐肾,而不是交叉换肾。其实无论是出于善良的本意,还是崇高的捐赠行为,在生命面前,都显得无关紧要。现在,他们把所有的资料和手续都上交给了卫生部门,希望卫生部门不会对两个家庭关上爱的大门。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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