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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取消糖尿病学生入学资格:体检意见遭遇质疑

2008-01-29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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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07年11月,因为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两名新生患有Ⅰ型糖尿病,山东中医药大学决定取消他们的入学资格。这其中的一位就是小王(化名),刚刚上大学2个多月的他由于不舍得失去这宝贵的机会,在向学校反映未果的情况下,11月19日,他在糖尿病社区——“甜蜜家园”网站上公开了自己的遭遇。

  这一事件涉及中国2000多万糖尿病患者的权利,尤其是100多万青少年患者的受教育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些学者甚至认为此事件具有宪法意义。

  事件回放:一场“疾病”引发的“冷战”

  现年19岁的小王自从5年前患上糖尿病以来,都是依靠注射胰岛素来控制病情,他在2007年8月考上了山东中医药大学,拥有了一个宝贵的求学机会。

  在目前的高考体检中并不检测血糖,但是体检单中设置有“既往病史”一栏。因此,为了能够获得入学的机会,在填报高考登记审查表“疾病史”一项时,小王选择了隐瞒。

  糖尿病对小王的生活并没有造成过多影响。“军训时,好多人都昏倒了,我什么事都没有”,小王以此证明自己的身体绝对可以应付本科阶段的学习。但是,事情不久就发生了转折。在入学后不久的新生体检复查中,小王的Ⅰ型糖尿病被检测出来。

  “11月19日,我在国内糖尿病患者集中的‘甜蜜家园’网站发出了《急!大学让我退学怎么办?》的帖子”,小王告诉记者,“这个帖子引起了网友和一些媒体的关注”。11月21日,他正式收到以教务处名义发出的“学生处理告知书”,称他“在2007级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因患有I型糖尿病,不符合高等学校入学体检要求,按照学校处理意见取消入学资格”。

  小王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无果后,小王开始求助于媒体和法律,小王的遭遇自在“甜蜜家园”网站上公开后就相继受到了包括《今日说法》在内的许多媒体的关注。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王美中律师也已开始为小王提供法律服务。

  记者注意到,这一事件发生期间正值一年一度的“世界糖尿病日”,2007年度“世界糖尿病日”的主题为“关心儿童和青少年糖尿病”。

  另据记者了解,2008年1月17日,小王就此事向教育部提出正式申诉。

  情理碰撞:学生瞒病谁之错?

  学校认为他们的处理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在《关于取消患Ⅰ型糖尿病新生入学资格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中,学校指出,现行的由教育部、卫生部和全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到患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而学校经过咨询认定“Ⅰ型糖尿病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不同于一般的II型糖尿病,属严重的内分泌疾病”。

  而且,该校在《情况说明》中还指出:该两名患Ⅰ型糖尿病新生,均在入学体检表中隐瞒了其糖尿病史。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这属于“弄虚作假”。

  采访中,许多糖尿病患者认为,我国目前大学生中糖尿病问题之所以没有凸显出来,就是因为这一非强制性体检项目在入学前就被许多患者成功地“隐瞒”了。针对小王的遭遇,2008年1月13日,非政府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专门召开了“糖尿病学生受教育权研讨会”。一位来自北京某医院的女医生讲述了她自6岁患糖尿病以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历,据她介绍,绝大多数糖尿病患者在求学阶段对病情都是一路“瞒”过来的。糖尿病虽然不是强制体检项目,但是如果在高考体检单“疾病史”中如实填写,那么被录取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这已经成为一条高考招生的潜规则。

  但是,小王对糖尿病病情的隐瞒是否已经构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弄虚作假”?在当事各方和有关专业人士当中还有争议。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处长杨振宁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学校之所以对两位同学做退学处理,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在填报我校时都隐瞒了自己的病情,但出于爱护学生,学校最后没有指出他们舞弊”,他强调,“如果我们认定是因为隐瞒甚至舞弊而被取消入学资格,对他们今后很不利”。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田玲认为,就此事件而言,学校和学生需要经过充分沟通作出彼此都能接受的处理,而不是各执一词。从学生角度讲,在制度有缺陷的情况下,个人需要以正当方式争取权益(如起诉),帮助社会完善和改进制度,而不是以不正当的方式(如隐瞒)去面对有问题的制度。她认为,医疗关系与付费问题是本事件的关键。糖尿病一旦发病是治疗费用没有底线的高消耗疾病,学校经费的确有限,学校并不是慈善机构。

  然而,王美中律师认为,如果小王如实填写了病情可能就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小王对病情的隐瞒不构成上述规定中的“弄虚作假”,他认为:“既然糖尿病不属于强制体检项目,也不属于严重传染性疾病,那么糖尿病史就应当属于考生个人隐私,小王有选择填写或者不填写的自由,况且,在填写之后可能因此导致不被录取,那么为了获得宝贵的上学机会,小王选择隐瞒自己的病情,完全是出于善意,更谈不上‘弄虚作假’了”。

  但对此杨振宁教授并不赞同,他说:“如果他们真的如实填写了自己的病情,我们学校在招生的时候会认真研究。比如有一名脊髓灰质炎后遗症的学生,必须使用轮椅和双拐,我们录取了”。

  在1月13日的研讨会上,一位亦患有糖尿病的北京某高校学生诉说了自己的求学经历,她说自己为考上大学也隐瞒了自己的病情,但被学校发现后并没有将其开除,后来她与学校签订了一份免责协议,学校还允许她将胰岛素存放在校医院。她认为,只要与学校充分沟通,互相谅解,在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学校里,这个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但是,记者采访中许多专家学者对Ⅰ型糖尿病是否属于《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情形仍有争议。

  据了解,Ⅰ型糖尿病又称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这种病患如不及时治疗,则会导致死亡。不过,随着医学的进步,只要做到合理治疗,糖尿病患者就可以正常生活、学习和就业,其寿命和生活质量甚至可以和常人相同。

  北京市糖尿病防治协会常务理事王新捷指出,糖尿病的危险之处在于其可能引起患者眼底、肾脏等部位并发症,但是,青年糖尿病学生极少出现并发症,完全可以正常在校学习,而且小王也顺利通过了军训,显然他的体质和正常同学差距并不大。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对于疾病“严重”程度的认定应由医学专家确定,但是医学标准如何转化为法律标准目前还是一个难题。“严重”不仅是一个医学“判决”,还应考虑病人是否能够完成学业,是否危害其他同学健康。他认为,山东中医药大学将没有法律效力的《意见》作为强制性要求来执行的行为本身是有待商榷的。他指出,按现有的规定对患病学生分两种情况对待: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入学前就患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九条: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进行治疗。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入学后,在校期间患病的学生(也包括入学前患病,但该病并未达到不宜在校学习的程度,入学后病情加重的情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但问题在于小王所患的糖尿病是目前看来还是需要终身依赖胰岛素的,所以休学似乎难于解决问题,那么学校可以与他签订免责协议,明确医疗关系和可能因病导致的其他风险的责任承担问题,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并且校方也没有转嫁或逃避责任,那么这个协议的效力应该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事实上,许多患者也是这么做的。

  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指出,根据他的调查研究,病人受歧视在我国是最严重的。他认为,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除非因为健康或者其他先天原因不能行使或者因违法、违纪被剥夺这一权利,任何个人、单位、甚至政府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教育部等颁布的这一《意见》只是工作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当中不能对患有疾病的学生有入学歧视性的规定。而且,他认为,患有疾病的学生能不能上学主要应当有两个标准,即:是否会引起公共卫生方面的危险;本人是否有学习、生活的能力,在这两个标准以外的拒绝录取学生的条件都可能涉嫌歧视,这样的工作文件或法规规章,都是与宪法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的,应当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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