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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三部门联合加强药械购销票据监管

2009-10-22 07: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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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了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的购销管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国税局、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票据监管的通知》,对福州市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票据的监管提出要求,共同加强医药行业票据监管。

  为了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的购销管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国税局、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票据监管的通知》,对福州市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票据的监管提出要求,共同加强医药行业票据监管。

  一是要求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时必须做到票、货同时发出,发票上如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药品详细内容的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同时应附销售出库单;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的应开具销售凭证,并留存信息备查;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及金额应与资金流向一致,并与各自相关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二是要求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索取合法票据。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应随货同时索取合法票据,并对照供货方销售的出库单进行验收;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购进药品核对一致后方可入库或上架销售;开具的发票存根应保存5年,销售出库单等留存资料应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少于3年(零售企业不少于2年)。

  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各级税务、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及时移送案件,共同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票据的监管。税务部门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发票监管的同时,发现企业存在非法购销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生产经销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应及时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医疗器械时索取票据及资质证明,保证购进渠道合法、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医疗器械无法提供合法票据的要进一步核查,并依照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习编辑:马丽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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