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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冒充药品将受严处

2008-12-30 1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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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省将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我省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我省将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我省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药品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省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同时,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此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对不符合规定的,一经查实,各级药监部门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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