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沈关泉与杭州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简称杭州胡庆余堂)对簿公堂,同列被告的还有柯氏冬虫夏草胶囊的全国总经销商——杭州泰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关泉以遭受欺诈为由,要求对方退一赔一。
所买胶囊在绍兴曾被查处
按沈关泉的说法,2007年前后,他在报纸上看到广告说,一颗浓缩的柯氏冬虫夏草胶囊一天只要吃6粒,即能达到每天吃9克冬虫夏草的功效,而且价格比天然冬虫夏草低得多。于是他在去年1月份花1万元购买了4盒柯氏冬虫夏草胶囊。
沈关泉在诉状里称,去年8月他才得知,标注青海滋华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柯氏冬虫夏草胶囊其实由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浙江赐富医药有限公司生产,其原料是人工发酵培育的蝙蝠蛾被毛孢,实际并没有冬虫夏草。而沈关泉所购买的冬虫夏草胶囊与绍兴被查处柯氏冬虫夏草胶囊同一生产厂家、同一专利号和同一产品批号的产品。
沈关泉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绍兴市工商局对浙江赐富医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绍兴市卫生监督管理所《关于查处柯氏冬虫夏草胶囊情况反馈》,包括省工商管理局对以冬虫夏草为名的制成品进行专项整治的有关方案。其中,明确提到随着冬虫夏草价格的一路飙升,部分企业利用人工发酵的蝙蝠蛾被毛孢菌、中国被毛孢菌粉为原料,制作成胶囊、口服液等制成品,直接以冬虫夏草胶囊、口服液等名义销售,严重误导消费者。
两被告质疑消费者身份
杭州胡庆余堂一方在法庭上坦承沈关泉有到该公司购买柯氏冬虫夏草胶囊,但他们进货渠道合法,并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而且产品说明里面明确提到柯氏冬虫夏草胶囊并不等同于天然冬虫夏草。至于产品外包装标注的问题,那是经销商和生产商的问题,与他们无关。
作为柯氏冬虫夏草胶囊全国总经销商的杭州泰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沈关泉向法庭提交的只是柯氏冬虫夏草胶囊在绍兴被查处的情况,这并不能代表沈关泉本人购买的产品有问题,因为他们的产品包装和批号都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广告宣传也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外,杭州泰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至多于本起诉讼的案外第三人,因为两者之间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两被告还对沈关泉是否为真正消费者的身份提出质疑,因为沈关泉在其他法院因柯氏冬虫夏草胶囊提起诉讼,其购买产品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仅是要求索赔。
杭州胡庆余堂和杭州泰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还要求法院追加青海滋华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这样才能追查柯氏冬虫夏草胶囊真正产地和其他与官司有关的事实。
由于沈关泉一方拒绝调解,法院表示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实习编辑:肖晓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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