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北生药业于2005年8月至2008年5月期间,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贷款19000万元、向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贷款5000万元、向广东发展银行
深圳香密湖支行贷款10000万元、向华夏银行深圳分行贷款3900万元,上述贷款金额合计为37900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08年11月26日才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为北海安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申请的7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08年12月10日才进行信息披露。
上证所在公告中称,北生药业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鉴于公司上述
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经上证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证所决定给予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证所将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证所强调,希望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实习编辑:肖晓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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