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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药品立法听证聚焦热点问题 药价如何降

2008-06-12 17: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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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昨日上午(6月10日),虽然下着大雨,29名公民代表仍提前赶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参加《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立法听证会。

  此次听证会的焦点话题涉及与公众利益关系最紧密的几大问题:如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如何遏制药价虚高、如何避免“大处方”等。29名代表中,有常年需吃降压药的老人,有天天与患者打交道的医护人员,有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老板,也有长期热心关注医药管理改革的律师、大学生等。近3个小时里,他们积极发言,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建议。

  代表心声

  降价药品不容易买到

  72岁的退休干部郑本端是本次听证会上年龄最大的陈述人,昨晨6点钟,他就冒雨从鄂州乘车赶到了武昌。

  他说:“我们老年人是社会上药品的主要消耗者,社会上60%的药品都是老年人用,我们更需要得到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疗和药品。”

  对当前药价虚高、一药多名等问题,他也直言不讳:“这些年来,国家虽然20多次降低药价,但是我们老百姓似乎还没有得到多少实惠,因为不容易买到降价的药品。还有"一药多名",我有一个老朋友患了高血压,坚持服一种药得到了控制,别人又给他说另一种新药好,他就去药店买了一盒,其实这两种药是一回事,而这些新药的名称连医生都经常搞糊涂,一个抗生素20多个名字,谁搞得清楚啊?”

  他认为,这个草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比较符合湖北的实际,对此他翘首期盼。

  同一种药相差百元

  妇产科医生张亚媛直指医生开“大处方”的猫腻。“昨天上午,我接待了这样一位病人,她被某省级大医院诊断为先兆性流产,来我院购买治疗药品,那个医院医生给她开的处方上写着达芙通,患者说这是一个进口药物,划价是140多块,在外面根本买不到。其实,这种药我们国内也有生产的,成分一模一样,价格在40多元左右。”“由此可见,医生在处理病情的时候患者是很被动的。据我了解,做输卵管碘油造影检查时,基本上用两种造影剂,两者差价有100多元,武汉多家医院的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如果不做特殊的说明,工作人员就会使用价格较高的那种,患者面对同样成分、规格甚至疗效的药品,到底有没有选择的权利呢?”

  解决药价虚高不能单靠降价

  药品生产企业老总张维诚认为,药价虚高不应单一归因于药品生产企业或招标,涉及到生产部门、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卫生部门、药监部门、物价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等七个方面的工作。不同药品价格偏高,无序竞争,不仅是价格问题,也不是降价就能够解决的,不分情况一刀切的办法会导致市场的无序竞争;同时,一味的降价还会导致投资的短视,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剥夺大众的选择权。

  警惕虚假药品危害

  江夏光星村支书李云兰说,“现在有一些虚假药品广告,由于农民收入不高,到大医院看不起病,小医院又看不好,看见药到病除的广告就都想试一下,经常有上当受骗的!”

  她认为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是主要原因,现在的药品广告监管涉及药监、工商两个部门,两部门之间配合得再好,监管总会有空白和盲点,一旦发现问题,各部门会站在自身的立场上相互推诿,致使问题没有办法解决。

  建言献策

  如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如何遏制药价虚高?如何避免“大处方”?如何打击虚假广告?《实施办法(草案)》对解决上述问题分别开出了“药方”,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专门拿出来听听大家的意见,对此,代表们提出了不少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

  药方一:电子化监管盯紧假药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对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要实行电子化管理,对未实行电子化管理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

  背景介绍

  电子化管理是对药品的购进、销出进行全程电子监管。如“齐二药”发生后,沈阳市药监管理部门利用电子监管系统,在不到10分钟内就将流入当地的2万支假药一一锁定,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减轻了假药造成的危害,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

  目前,我省除了农村乡镇以下的零售药店和乡村卫生室所等单位外,各地已基本具备实行电子化管理、监控的硬件和软件条件。

  听证意见

  对处方药应强制实行电子监管

  药剂师李汉认为:电子化管理要避免将购买使用软件的成本转嫁到患者身上,可实行药品购销分类分级电子化管理,对一些日常零售药品可推荐使用电子监管,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药的购销则应强制实行电子监管。

  不实行电子监管者处罚太轻

  实习律师宫步坦认为,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仅责令改正,处罚偏轻,起不到预期作用,应该给予一定额度的罚款。

  律师李强还提出,企业购销行为本身包含大量的商业机密,因此,法规条款应进一步规定电子化管理的使用范围、程序,如除涉及特定药品信息之外,不能任意扩大信息监管范围,不能任意下载等。

  药方二:患者自主选择购药单位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患者凭处方在就诊单位或者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

  背景介绍

  医师以通用名等药品名称开具处方,患者凭处方选择购药单位,有利于避免医院“大处方”和药品销售回扣现象,有利于保障患者对处方的知情权和购药的自主选择权,是降低患者经济负担,遏制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需要。

  听证意见

  应明确法律责任

  村支书李云兰提出,该条款合理并对患者有利,但在实施上存在问题:医师以通用名等药品名称来开处方,该规定由谁来落实?而本条款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属义务性条款,是否说明违不违法,本办法无所谓,光有要求,没有责任,法规难以实施。

  药方三:公布价格遏制药价虚高

  《实施办法(草案)》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公布、标明价格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价格主管部门应以药品通用名称在媒体上公布药品价格。

  背景介绍

  “一药多名”等药品名称混乱现象,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药价虚高。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需要逐步完善医院补偿机制,切断医药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需要改革完善药品定价办法等。

  听证意见

  药品销售环节要严管

  医药企业负责人陈应军建议增加以下条款,遏制药价虚高。“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药品使用单位和医务人员给予回扣,包括药品提成、赠送礼品、礼金等有价证券、和提供境外学术交流、旅游等;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购进销售时,取得和提供的发票,必须与药品实物的实际情况相符合,批号、价格都要相符;企业在购进药品,向供应商支付款额时必须通过银行结账,禁止支付现金。”

  全省制订药品价格“上限”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张忠海认为,现行的药品零售价是在招标基础上形成了一种药品越招标价格越高的现象,许多低价中标的品种,由于利润空间不大,厂家不经营,医院不愿用,导致退出医药市场,还有药品申报企业,大量改变用药途径,或虚报生产成本,其目的就是要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建议在全省制订一个药品最高定价范围,让企业在大的利润空间内达到降价目的。

  药方四:停售名不副实药品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对违法广告所涉药品,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销售。

  背景介绍

  上述规定对几种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的强制措施,使其达不到发布广告的目的,以解决现行法律对违法药品广告治标不治本的问题。

  听证意见

  推广保证金制度

  药剂师李汉建议,还应提高广告审核单位的专业水平,扩充药学会、医学会专家参与审核。同时,建议推广广告保证金制度,药品广告发布企业事先向审核及监管单位交纳保证金,一旦违法违规,可马上进行处罚,达到监管目的。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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