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从三个层面就药品召回作出了规定。首先对药品生产企业做出规定,企业如果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药品,并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而言,如果发现“问题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妥善保存药品的同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药品监管部门而言,发现“问题药品”后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并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据了解,目前已有内蒙古、云南、吉林等地就药品监管通过了地方性法规,但在相关地方法规中明确药品召回制度,江苏是首家。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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