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验三: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对药价负责
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会从医疗、药品、器械耗材等途径获得正常的利润,维护正常运营和未来的发展,如果想切断医疗机构的利润导向,除非国家将医疗、药品、器械耗材全部实施统一定价并零利润销售,收支两条线,但这种机制显然是不利于医疗机构积极性的维护和管理的。只要有利益,就有取舍,基本药物统一价格的制定,将面临的是医院是否使用、是否更换品种、是否维持用量等系列问题。医疗机构作为执行者,没有主动意愿参与到降低药价、保障质量的实际中,如不承担最低成本运作和诊疗、最高质量服务的责任,任何政策的执行都会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基本药物完全统一定价,那么集中采购就会有形同虚设的危险。当务之急,是通过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机制,解决基本药物价格和集中采购中的一系列问题。要建立一套基本药物的运营机制,而不是对部分产品统一定价解决单一价格的虚高或虚低。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国家按照各地现行的基本药物中标价格的平均值,按照通用名制定统一定价,充分考虑原材料上涨因素,对廉价药品进行适度的价格调整,将统一定价作为基本药物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是监管部门加大对GMP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充分保障符合GMP标准的企业,生产出的基药产品满足国家药典标准以及临床需要;
三是医疗机构在政策范围内制定采购品种目录,自主采购符合GMP标准的药品。可采用独家采购或联合采购的方式,通过量价挂钩,进一步降低药品统一价格,差价作为医院的利润,同时医疗机构要对所选择的产品质量负责;
四是医疗机构进行网上采购,注明谈判价格,国家行使价格监管职能,按照医疗机构的谈判价格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的统一定价;
五是由生产企业负责委托配送,并对配送质量负责,配送数据网上公示;
六是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统一定价的原则下销售药品,电子监管医疗机构的进货、销售过程。
(责任编辑:姚青)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