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的药品价格三控管思路,即控制出厂价、差价率、最高零售价,旨在加强药品价格管理,降低药品价格,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此思路是对现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的改革,具有积极地探索意义。此改革方法,是否可以改变目前在顺价加价政策下医疗机构“弃廉选贵”的现象,引导医疗机构主动降价的意愿,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值得商榷。
医疗机构没有主动降价的意愿
控制最高零售价是进行药品价格宏观调控的措施,按照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只要建立能够对最高零售价格实施动态监管,定期调整的机制,便可以保证价格的合理管控,结合我国的多年价格管理实践,市场机制是最好的降低药品价格的方法,在目前的药店市场采用的是只限定最高零售价格,通过市场机制调节价格,我们发现同厂、同品、同规的产品的药店销售价格要比国家进行招标、顺价加价等严格管理的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价格低很多,甚至有十几倍的差距。
零售环节采用差别加价率,虽然可以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选择进行指导,改善用药结构,但依然不能改变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价格的动力。15%的顺价加价实质上没有鼓励医疗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一同进行药品降价,相反促进了医疗机构使用高价药品,增加药品用量的动力,而差别定价的机制没有改变,依然使降价与医疗机构的利益难以一致,不利于药品的整体降价。只有政府、医疗机构、配送商、生产企业之间可以形成有效的降价动力传导,充分的发挥市场的机制,才是最好的控制药品价格,降低药价虚高,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方法。
限定流通加价率有违于市场规则
由于医疗机构存在着与药品配送单位距离不同、规模和用药量不同,每次的订货量也不同等状况,使得同一种药品的配送成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同等距离的情况下,数量越多,单位数量的配送成本越低,反之则越高;在同等数量的情况下,距离越小,单位数量的配送成本越低,反之则越高。尤其是基本药物,其价格低廉,基层医疗机构分布较为分散,每次的订货量较少,在配送成本上差异更大。通常情况下,用量大的药品和城区内药品配送费用率为5-8%左右,用量小的药品和偏远落后地区的配送费用率为8-10% 左右,需冷链运输及特殊储运条件、紧急配送的配送费用率为10%以上。因此,限定药品的配送差价率不符合实际情况。
批量作价,是企业对大量购买产品的客户给予的一种减价优惠。一般购买量越多,折扣也越大,以鼓励客户增加购买量,或集中向一家企业购买,或提前支付货款。此方法是市场中通用的交易方法,药品市场也不例外。尽管数量折扣使产品价格下降,单位产品利润减少,但可以增加销量加快资金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整体成本,使企业总盈利水平上升。限定差价率则打破了这一市场规则,行政化的干预了供需双方的市场行为,不利于市场的健康成长。
日本的价格管理制度的启示
日本近年来逐渐转向根据实际的市场价格实行动态政府定价,只管最高价格,其他环节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促使药价逐年走低。据卫生部《日本药品价格管理和药品采购的考察报告》(2006年4月)报道:日本医疗机构和零售商销售药品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费用均按照政府确定的零售价执行,而不考虑其实际的采购价格。即如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价格低于政府定价,医疗机构就会赚取两者之间的差价;如采购价格高于政府定价,则医疗机构就会亏本,这样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就会有动力压低价格,在客观上也为政府的价格调整摸了底。据了解,目前日本出厂价与批发价之间以及批发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实际差价均为8%左右。由于政府经常进行药品价格的市场调查,药品的政府定价和市场销售价格基本持平,一旦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会在下次政府定价时加以调整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日本模式是政府对需要管理的环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而其他环节完全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启示我们,不是政府管的越多效果就越好,如果参照日本模式并结合我国目前的新医改、招标政策,实施确定国家零售指导价格的作为医保报销价格,医疗机构与配送商、配送商与生产企业自行谈判、自行采购,政府按照真实的采购价格动态进行零售价格的调整,也许效果会更好。
(实习编辑:陈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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