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发改委针对于近期普遍反映的“虚高药价”采取的最强大的措施,虽然对多有诟病的15%顺价作价改为了差别定价,低价产品高加价,高价产品低加价,貌似解决了医疗机构使用高价药的动力问题,可是从芦笋片的利益链条上看,两种价格政策只是数值上的不同,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差别定价可以改变医疗机构明处的利益,可像芦笋片医生每盒80元的红包的推动力依然存在,暗中的利益礁石却难以撼动。
1300%的芦笋片、2000%的恩丹西酮成为了近阶段医药行业普遍存在的高价产品的代表和缩影,宁波回扣清单,新版国家医保目录公布前后,一些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开始悄然涨价,近期的热点都集中于药价的虚高。为此发改委紧急开出处方“对于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前,企业突击涨价的,将严格成本核查,属于不合理涨价的,定价时一律不予认可;对于进入目录后、政府定价前涨价的,将责令相关企业恢复原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药价管理办法的征询意见,把上述刚刚“被和谐了”事件,又一次引入焦点。
人病了可以用药治,可“药价”病了,如果不彻底的改变机制,还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恐怕就是中西医结合也难以治愈。药价管理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依然是降低药品价格,众所周知,现行体制下公立医院药价虚高的根源是医药不分、管办不分和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15%的顺价加价推波助澜,差别差价同样如此,解决的只是现象而不是根源。根据《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附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出厂价为5元的药品,医院最高的销售价为7元,最多可以获得2元的净收益;出厂价为20元的药品,医院最高的销售价为26.5元,最多可以获得6.5元的净收益;出厂价为100元的药品,医院最高的销售价为126.5元,最多可以获得26.5元的净收益。因此,差别加价虽然与固定15%的加价率不一样,但是价格越高,医院获利越多这一点与原来顺加15%一样没有任何改变,因此仅仅从明处获利考虑,医院依旧会毫不犹豫的青睐高价药,抵制廉价药。医院对高定价、大回扣以及医生过度用药、滥用药的态度与过去相比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取消药品加成,实施零差率,表面上看似乎与顺价加价和差别差价有本质的区别,这却只是差别差价的一个极端的例子,依然解决不了药价高、回扣多、越好卖的问题。当方向正确的时候,规则越细致越是保障,但当方向不正确时,规则越细致越会偏离方向,像《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期间费用率、销售费用率、加价率的完全行政化规定,无疑是对按照市场规律总结的在产品的不同生命周期应该采用不同的价格政策的否定,产品的类型将决定利润的大小,而不是利用市场的规则赚取合理的高低不同的利润,如果真正的能够做到完全的执行,那恐怕今后上市公司的“利润回报”会惊人的一样,市场的活力和魅力会因此失去光彩。
(责任编辑:黎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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