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生 找医院 查疾病 症状自查 药品通 健康笔记

国内多数企业未标注蚊香有毒 专家:婴儿慎用

2013-07-22 10:49:49大河网
栏目关注:
核心提示:7月18日,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张华感慨道。一年前,他发现国内部分灭蚊用品生产企业故意掩盖“蚊香有毒”这一事实,开始向农业部建言献策。可时至今日,他却发现市场上仅有一家企业进行了警示语标注,其余企业均是“纹丝不动”。

  “一年时间过去了,灭蚊产品还是不能像烟草一样贴出‘有害健康’标志,这些生产灭蚊产品的企业何时才肯放下‘毒面纱’?”7月18日,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张华对记者感慨道。一年前,他发现国内部分灭蚊用品生产企业故意掩盖“蚊香有毒”这一事实,开始向农业部建言献策。可时至今日,他却发现市场上仅有一家企业进行了警示语标注,其余企业均是“纹丝不动”。

  “如果孕妇、儿童、身体虚弱者在密闭房间里长时间使用蚊香,这简直就是将低毒或微毒的‘霾’请进了家里。生产企业有责任对消费者进行主动告知。”张华告诉记者,鉴于卫生用农药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在毒理方面是否会对孕妇、婴儿、儿童、身体虚弱者产生毒性反应没有明确的科学定论,去年7月24日,他向农业部正式提出建议,在审查核准的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标签和说明书中增加标注——孕妇、婴儿、儿童、身体虚弱者慎用的警示用语。

  这一年来,张华一直在观察是否有企业会主动进行标注。目前,他仅发现广东一家日用化学用品公司在其2003年生产的一款蚊香产品上标识了孕妇慎用的警示用语,而上次被他披露的一家企业和其它生产灭蚊产品的企业至今都“纹丝不动”。记者在走访贵阳市多家超市后也发现,市场上销售的蚊香类产品上确实没有标注任何警示用语,而不少消费者也对“蚊香有毒”说法一知半解。

  如今,炎炎夏季已经来临,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使用高峰期。张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些蚊香类生产企业的做法已经明显对消费者构成了侵权。此外,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注明毒性、注意事项,农药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毒性、注意事项”,农业部也应当强制企业完善其产品说明。

  “我希望企业能有所行动,维护消费者权益。”张华认为,根据统计,我国大陆每年至少有1600万左右的孕妇以及1600万左右的婴儿出生,面对如此庞大的潜在受众群体,标注“蚊香有毒”刻不容缓。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39健康网专业医疗保健信息平台 优质健康资讯门户网站  

中国领先的健康门户网站,中国互联网百强,于2000年3月9日开通,中国历史悠久、规模最大、拥有丰富内容与庞大用户的健康平台。多年来,在健康资讯、名医问答、就医用药信息查询等方面持续领先,引领在线健康信息,月度覆盖超4亿用户。

健康资讯推荐
特别策划
推荐专家更多
  • 冯惠玲副主任医师佛山市中医院

    擅长领域:中西医结合治疗耳鼻喉科的各种疾病。尤其专治变态反应性疾病(过敏性鼻炎、哮喘、荨麻诊)

  • 曾广铨福建省人民医院

    擅长领域:擅长中医药治疗痛经、月经不调、不孕等妇科疾病;应用中医手段调理亚健康、慢性疲劳疾病及多囊卵巢综合征。 青春痘、荨麻疹、咳嗽、气喘、眩晕、关节疼痛、口腔溃疡、小儿厌食等中医治疗。

  • 邓小援主任医师龙岩市第一医院

    擅长领域:呼吸系统疾病(如:发热、咳嗽、咯血、胸痛、发绀、困难,胸闷、心悸、打鼾……)及老年病(如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管扩张、肺炎、肺结核、胸部肿瘤、呼吸衰竭、高血压、冠心病、心律失常、胃肠功紊乱、糖尿病、痛风、骨质疏松、风湿……)的诊断及治疗

推荐医院更多
举报/反馈
链接地址:*
举报内容问题:*请选择举报类型
原创文章链接:
其他理由:
更多问题及建议: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