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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药店执业药师在岗率仅为28.84%

2012-05-23 01:00:00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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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39健康网日前进行的北京药店随机调查反馈的数据显示:北京药店执业药师在岗率仅为28.84%!

  药店为降低运营成本不愿意聘用固定的执业药师

  虽然执业药师的收入普遍不高,但对于药店经营者来说,执业药师的用人成本仍然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据王店长和北京市另外一家连锁药店副总徐先生透露,实体药店的普通店员要负责卖药和解答顾客咨询,其每月的固定工资水平大概仅有1200-1500左右。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药店经营者就感觉着3000-4000元的执业药师的用人成本显得有些“贵”了,而且在国家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中又仅仅对药店是否有执业药师做了规定,但对执业药师的用途没有具体的限定。所以某些药店就用“租用药师”的办法来规避药监部门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的核查。据了解,北京市药店“非法租用执业药师”的成本大概是800-1500元,合肥市药店“非法租用成本”则大概在700-1000元左右。

  同时,据王店长介绍,一般连锁药店最需要执业药师的时候往往是药店需要应对GSP检查时,这个时候药店所需要掌握及申报的文件只有执业药师才能胜任,但过了这个阶段之后,执业药师对于药店的经营就作用稍小了。

  所以,在某些药店经营者看来,既然执业药师只是开店初期和临时需要才用得上,那平时花钱养着就不划算了。自然就能“租”就“租”,能“借”就“借”了。

  其实,根据早在2002年国家药监局经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如果执业药师挂靠证件,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吊销执业药师执照。随后的10多年间,国家又相继修订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来应对此类违规现象。

  但王店长表示,时至今日,行业内“租牌”的情况却依然屡禁不绝,甚至已经成为了行业内周知的“潜规则”。

  相关法规对执业药师的规范不够清晰

  除了执业药师本身付出与获得不成正比、药店经营者压缩成本等原因外,我国对执业药师的法规不够具体和详细也是导致执业药师脱岗率高的重要原因。

  不久前出台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要求推动制订执业药师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注册与继续教育处处长丁晋垣,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等业内专家均认为,执业药师立法并非单纯起草和颁布法律文件,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一系列相关问题,将执业药师立法当成一项系统工程来进行。并且执业药师立法,需要与一整套国家相关法律制度配套,紧密结合,才能使执业药师制度发挥重要作用。

  谢子龙建议,加快执业药师立法,需要把《规划》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尽管1994年我国就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然而也必须看到,这一规定属于部门文件,受制度层次的限制。同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执业药师配置的要求不尽一致,制约了执业药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因此,他建议将《规划》与国家正在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相配套,几部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建立沟通机制,同步开展立法和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而丁晋垣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行法律对执业药师责任、义务及如何监督其执业并无明确法规,只有改变这一现状,才能保证执业药师提供高水平的药学服务。

  例如:《药品管理法》规定,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开展医疗机构药剂活动的必备条件之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主要是指执业药师。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然而,由于《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管辖的范围对象与执业药师有别,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配备的执业药师做什么,怎么做,做错了怎么办;没有规定在药品经营企业由谁来保证准确无误销售药品、正确说明用法用量、核对处方、拒绝调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没有明确规定执业药师是否承担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任务,如果承担此项任务,从事哪些药学技术服务业务,担负什么责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监督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行为等。

  很显然,不解决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技术服务工作由谁来做的问题,不解决配备的执业药师做什么,怎么做,做错了怎么办的问题,即使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了执业药师,也不知道如何使用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没有自己的岗位,实际地位也难以提高,势必成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装饰和摆设,执业药师保证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晏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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