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0月31日上午开始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中,陈竺副委员长为代表的几位委员集体建议,将 “医闹”入刑,以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言论一出,引发讨论。值得注意的是,讨论双方的共同点是都认为“医闹”是不理性的举动,应该加以管束。所不同的是支持者认为,必须按照刑事案件处理,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反对者则提出,“医闹”的存在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入刑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专门制定法律甚至有浪费司法资源的嫌疑。
近几年,见诸媒体的“医闹”事件很多,其实,总结起来,大致分为两种,一类是为索取赔偿,不择手段,“专业医闹”是集中代表。另一类是发生医疗纠纷后,无奈之下选择了“医闹”。无论哪一种情况,无论出于人道考虑或是法治理念,任何不良的后果都是令人心痛的,不应放任不管的,从这一角度来说,陈竺所提的“医闹入刑”不失为一个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但另一方面,虽然伤医事件频出,但仍是个体事件,在当下的医疗环境下,患者与医生之间在专业知识上存在信息鸿沟,得了什么疾病,该吃什么药,如何治疗都是医生“灌输”给患者的,患者处于相对劣势的一方,患者与医院之间这种不平衡和劣势则更为明显。
如果一味地站在医生及医院的角度批判患者一方的“医闹”,很容易“不分青红皂白”地处理此类问题,患方更容易“吃亏”。因此,一旦启动相关法律的制定,诸如如何界定两类不同性质的“医闹”,谁来界定其中的界限等都是必须直面的问题,否则,只会催生更大的不公平。
草案仍未获得经过审议,我们需要拭目以待,而目前存在的争议未必是件坏事儿。正如道理越辩越明,该不该立,如何立,也将在争论中有个越来越清晰。
此外,正如反对者所提出的,“医闹”的存在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比如,患者将医学当作万能的,非理性地对待理疗结果——这是患者教育的缺失;某些医生依靠大处方、大输液等方式赚钱,社会对医生存在偏见——这与整个体制有关系……所以,设法制定一部合理法律的同时,更需要从医疗体制本身入手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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