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生 找医院 查疾病 症状自查 药品通 健康笔记

张功耀:反对《中医药法》立法

2014-08-29 14:51:0739健康网综合
栏目关注:
核心提示:8月10日,中南大学哲学系教授张功耀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为题,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六大条建议,核心是反对中医药立法。

  4、当前这个《征求意见稿》的绝大部分条文都经不起法理分析。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三个方面:

  第一、条文本身的法理逻辑不严密。

  比如,《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条表述:“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这里所表述的“继承”和“弘扬”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任何科学原理,当它还没有面临挑战的时候,人们都会自觉地遵守它和运用它,无需刻意地“继承”和“弘扬”。勾股定理已经存在2600多年了,至今还是正确的,所以,任何人在进行直角三角形计算的时候,都会自觉地遵守和运用这个定理,既谈不上对它的“继承”,也谈不上对它的“弘扬”。

  中医药也是一样,如果确有那么一些中医药原理至今还是有效的,没有面临挑战,也是只要遵守和运用就行了,同样谈不上“继承”和“弘扬”。科学原理是不是面临挑战了,以及如何修正已经面临挑战的理论,那是学术问题,既无必要,也不可能,通过立法的方式强迫大家去“继承”和“弘扬”。

  再,“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与“保护人体健康”是什么关系?“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就一定能起到“保护人体健康”的作用吗?中医药在我国存在那么多年了,我们中国人留给世界的印象是“东亚病夫”。

  时下,有人埋怨现在的中医药“不纯真”,主张复古。可是,“纯真的”中医药并不是没有存在过。遗憾的是,那些被称为“纯真的”中医药,并没有使中国人健康长寿,就连妇女生孩子都是“九死一生”。更何况,“执古方以治今病”(俞樾先生语)未必就是合理的。

  可见,不仅“科学化的中医药”不能为人民提供可靠的医疗和保健服务,而且“纯真的中医药”从来也没有为我国人民提供可靠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如此严酷的历史和现实清楚地表明,我国以法的形式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并且声称它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在法理上就显得非常牵强了。

  第二、与世界卫生组织发展传统医学的战略构想背道而驰。

  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的重要成员国。我国所有的医药立法都应该与该组织的相关规定协调起来,不应该背道而驰。

  早在1978年,我国参与签署的《阿拉木图宣言》,在谈到主流医学和传统医学之间的关系的时候(第7条),已经写明,传统医学只能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和“必要时”才能使用。在我国,还没有任何中医药方法得到了“切实可行”的论证,更没有任何中医药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在这种状况下,以法的形式胁迫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和学术界,去“继承”和“弘扬”那些没有切实可行的依据和不可替代的必要性的传统医药,既违背《阿拉木图宣言》的基本精神,也是对人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严重的不负责任的。

  除《阿拉木图宣言》之外,世界卫生组织在所发布的《传统医学战略2002到2005》那个战略性文本中,特别要求各成员国政府把传统医药,按照“安全”“有效”“质优”的要求严格地管起来,不能放任自流。

  可是,如何保证中医药的安全使用?哪些中医药方法是真实有效的?如何监督中医药服务的品质?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至今还没有展开充分的讨论。安全的和不安全的,切实有效的和经不起疗效评价的,品质有保证的和品质无保证的,一股脑地以法的形式强迫人们“继承”和“弘扬”,我们认为,这实在不是一个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政府应该做的事情。

  第三、与我国已经颁布的其它法律不协调。

  在这个法律草案中,有许多条文是与其它已经颁行多年的法律相交叉,甚至相抵触的。

  我们不妨以第5到第10条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第五条涉及社会力量投资。它可以按照《证券法》《银行法》去进行统一管理。有关社会捐助方面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早已把捐赠医疗卫生事业明确包括在内了。

  第六条涉及中外文化交流。事实上,我国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已经实行多年,至今没有发生任何法律障碍。目前值得注意的是,中医药在对外交流中造成了许多极坏的国际影响,如“中草药肾病事件”。我国政府应该吸取这些教训,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明确要求中医药在对外交往中严格遵守学术准则和医药道德规范,借以维护我国医学科学的国际声誉和信誉。

  第七条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这个规定是不合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非常荒谬的。任何医药问题首先是科学问题。对医药文化的研究必须服从或服务于它的科学问题。中医药文化总体来说是一种值得反思和批判的文化。

  事实上,对这种腐朽的中医药文化的批判古已有之。信巫不信医;病急乱投医;轻信医学传闻,蔑视医学原理;按照“医者意也”的原则诊断疾病和决定医术;“尿补”“秽物入药”“滥用动植物资源”,等等,都是这种腐朽的医药文化造成的恶果。

  不批判这种丑陋的医药文化,或对中医药文化的批判采取闭目塞听的态度,都只能妨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而不会有任何积极的意义。但这是一个学术问题,没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它们固定下来。

  第八条涉及中医药管理机构设置。这个问题应当在解决好政府与中医药之间的关系之后,才能把它定下来。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的中医药“管理”名不副实。中医药的行业管理至今全无。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第48条还打算以允许各种流派存在为由,变相取消中医药的行业管理。更为严重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逆向作为状态。

  患者遭遇重金属伤害,甚至被中草药毒死,找不到申诉部门,查不到法律依据,告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往往还遭遇这个局类似于“此方无大错”的辩解。就连“中草药肾病事件”那样的医学灾难,到了这个局也都被文过饰非了。

  在这种状况得到根本改变之前,不应该奢谈旨在为少数人谋权的机构设置问题。况且,机构设置是一个政策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制问题。用法的形式单独固定中医药的机构设置是非常荒谬的。更有甚者,它还难免与我国统一的机构编制政策和法规“撞车”。

  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医药事业与其它医药卫生事业一样,应当按照18大确定的“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原则去做。政府没有必要为正在日益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医疗市场的中医药,扮演“当事人”或“协调员”的角色。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和第三章,把中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的任务全部交给“国家”和“各级政府”,这是过分的和不可接受的。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自纳税人。以法的形式要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把纳税人的钱拿来为中医机构配置病床(第14条)和为中医药技术推广建立基地(第20条),简直莫名其妙,毫无道理!

  第十条涉及科学技术奖励,我国已经有这方面的政策和法令,实在没有必要在我国统一的科学技术奖励政策之外,单独为中医药制定特殊的奖励政策。与之相关的还有第60条,也是与我国的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和法规相交叉和重叠的。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第60条第3款),连中医药从业人员的职称评定,也要求政府允许他们另搞一套。这样的立法,简直不可理喻!

  在协调本法与我国各专门法的关系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有关中医药教育的若干规定。

  有关教育问题,我国已经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颁行多年了。《征求意见稿》完全漠视我国已有的教育法规,在第四十五条特别写进了所谓的“师承教育”。这不仅超越了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而且还严重违背教育规律。

  中医药原本不适合于办教育。南宋学者郑樵就曾经指出过,中医药是一种“口莫能宣”(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东西。“口莫能宣”的东西无法形成知识点。这是中医药不适合于办教育的根本原因所在。

  事实上,我国古代办中医药教育就一直是屡办屡败。上个世纪20年代末,徐衡之先生聘请章太炎、陆渊雷、恽铁樵那种档次的人创办上海国医学院,也办得不成功。

  客观而不客气地说,我国现在的中医药大学没有一所是办得成功的。“学院派中医”,不管他是本科生,还是博士生,抑或是在中医药大学担任授课多年的教授或博导,根本不被社会认可。

  在历史上,李时珍写过《本草纲目》,但他看病的水平和能力所得到的社会评价很低。晋代的皇甫谧出版过《针灸甲乙经》,王冰篡改过《黄帝内经》,但他们都没有看病的经历。

  以后的“金元四大家”,明朝的李中梓,清朝的徐大椿,都不是从“中医药大学”毕业的。虽然他们写过一些“医学名著”,但他们看病的“本事”,全都涉嫌自吹自擂,既经不起推敲,更谈不上经受可靠的临床验证。

  所以,让中医药教育在民间存在,纵然在历史上曾经有过许多非议,如韩愈、苏东坡、冯梦龙,都不赞成读书人去学医,但至少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国家出面来办中医药教育,尤其是办所谓的“师承教育”,就不免有些滑稽。

  到目前为止,除中国外,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创办了中医药大学。有鉴于此,我们建议中央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停办所有的中医药大学,以便于引导全社会,尤其是青年学生,向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看齐。

  事实上,在所有可能的领域都存在知识的私有特性。波兰哲学家博兰尼特别开创了这样的知识论哲学研究。正由于知识的私有特性,才使得在同一个课堂上,由同一个老师教出来的学生,可以使学生获得不同的知识体验。所以,知识的传授,不可能像标准化生产或物种克隆那样,把它从一个人克隆到另一个人身上。

  最为活生生的例子是,如果“师承教育”是可能的,则杨振宁就可以在我国克隆好几个得诺贝尔物理学奖的人了;中国足球队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臭脚”了。足见,所谓的“师承教育”,在教育学原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博兰尼的这种知识论哲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很大影响。我国任何一所文科较为进步的大学都知道这种哲学,恐怕只有中医药大学的哲学教授还不知道。

  事实上,在工矿企业和文学艺术界,都存在许多以“个人的知识”形态存在的“隐性知识”。经由齐白石手把手教出来的徒弟,无法克隆齐白石。工厂里边那些拥有“绝技绝活”的老工人也克隆不出“像师傅一样”的徒弟。

  如果贵办允许中医药大学搞“师承教育”,并且发文凭,则几乎所有可能领域的“绝技绝活”,都会被要求办所谓的“师承教育”。中国的教育已经够乱的了。

  如果贵办还允许中医药大学办“师承教育”,则中国的教育只怕是要乱到无法收拾的地步!有鉴于此,我们的意见是,民间如果要办中医药的“师承教育”,政府既用不着鼓励,也用不着禁止。但是,政府千万不能牵头去办这种荒谬的教育。

  5、第7章所阐述的“法律责任”缺乏针对性

  这个《征求意见稿》本身就是“中医药法”。按理,整个法律条文都应该用来阐述与中医药相关的法律责任。可是,这个法律的《征求意见稿》居然在这以外还单独列出了“法律责任”。这样的立法,旷古未闻。既幼稚可笑,又匪夷所思。

  6、这个《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定位是错误的

  它不是为13亿中国人安全有效地使用中医药提供法律保证,而是为残余下来的44万中医药从业人员谋取既得利益。这种为少数人谋取既得利益,漠视13亿中国人医药安全的立法定位,是违背宪法的,因而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相信,我国的纳税人决不可能赞成这样的立法。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尾页
39健康网专业医疗保健信息平台 优质健康资讯门户网站  

中国领先的健康门户网站,中国互联网百强,于2000年3月9日开通,中国历史悠久、规模最大、拥有丰富内容与庞大用户的健康平台。多年来,在健康资讯、名医问答、就医用药信息查询等方面持续领先,引领在线健康信息,月度覆盖超4亿用户。

健康资讯推荐
特别策划
推荐专家更多
  • 邓小援主任医师龙岩市第一医院

    擅长领域:呼吸系统疾病(如:发热、咳嗽、咯血、胸痛、发绀、困难,胸闷、心悸、打鼾……)及老年病(如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管扩张、肺炎、肺结核、胸部肿瘤、呼吸衰竭、高血压、冠心病、心律失常、胃肠功紊乱、糖尿病、痛风、骨质疏松、风湿……)的诊断及治疗

  • 周南南副主任医师深圳市蛇口人民医院

    擅长领域:2003年研究生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临床心血管专业,副主任医师,毕业后长期从事急诊科工作,擅长恶性心律失常、心肌梗死、心绞痛、高血压病、冠心病、上消化道出血、糖尿病酸中毒、脑梗塞、脑出血等疾病的诊治。参与市级课题一项,区级课题一项,发表国内外核心期刊文章数篇。

  • 周佩明副主任中医师广州中医药大学佛山固生堂国医馆

    擅长领域:专长糖尿病及并发症、高血压、高血脂、高尿酸及内分泌相关疾病的中医调治,对眩晕、头痛、呼吸道疾病、胃肠道疾病、腰痛、关节痛、月经病、皮炎湿疹等常见病均有一定诊治心得。

推荐医院更多
举报/反馈
链接地址:*
举报内容问题:*请选择举报类型
原创文章链接:
其他理由:
更多问题及建议: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