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网站8月27日上午公布了一项通知,表示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福建、广东、海南等7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
这项通知意味着国家政策层面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七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医类的医院只有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可以在以上省(市)进行投资,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
通知还明确了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的条件,其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是必要条件,而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三个条件,具备其一就足够。
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而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部和卫计委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自行制订本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试点实施方案,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资独资医院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除了试点实施方案在执行前需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也需要及时联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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