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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青雪啤酒常温下自爆致使宝宝失明

2007-11-29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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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8月20日,中国质量新闻网投诉中心接到汤先生的来电,称青岛青雪啤酒在常温下自爆,致使其十月大的宝宝左眼不可恢复性失明。
青岛青雪啤酒常温下自爆致使宝宝失明

  据悉,在今年7月,汤先生购买了于今年5月生产的青岛青雪啤酒,并置于家中一沙发旁的角落进行常温保存。但在8月2日,啤酒瓶突然发生自爆,炸伤了当时坐于沙发上的宝宝。汤先生随即将孩子送往当地的山西临汾眼科医院进行治理,医生做出需摘除眼球的诊断。但仍抱一线希望的汤先生未同意让孩子摘取眼球,并将孩子送往北京同仁医院进行医治。经诊断,医生表示宝宝的左眼没有恢复的希望。

  汤先生反映,啤酒瓶上没有找到“B”字标记。根据《关于实施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凡啤酒生产企业使用不符合新标准的啤酒瓶盛装啤酒的,即认定为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该《通知》还要求,在啤酒瓶瓶底以上20mm范围内打上专用标记“B”,标明生产企业、生产年份和季度等标记。

  事故发生后,汤先生致电青岛厂家总经销区域经理,该经理表示过两天向汤先生给予回复,并让汤先生联系青岛厂家张经理的电话。但随后,青岛厂家总经销区域经理并没有联系汤先生,汤先生也未拨通青岛厂家总经销区域经理和张经理的电话。在接到投诉后,我网随即联系青岛青雪啤酒厂家所在地的质监局——青岛市质监局,了解情况。

  根据汤先生所提供的照片,青岛雪花啤酒瓶身上标示有“青岛青雪酒业有限公司”,但未详细说明这是生产厂家还是经销厂家。青岛市质监局在接到我网转予的投诉后,马上展开了调查。经调查,青岛青雪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没有生产啤酒的场所、生产设备以及人员等。该公司生产的青岛青雪啤酒是委托加工产品,被委托单位为“山东森力啤酒饮料有限公司”。

  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在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但青岛青雪酒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到质监部门进行备案。对此,青岛市质监部门正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目前,汤先生已决定对青岛青雪酒业有限公司进行起诉。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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