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江苏省邳州市的关某(34岁)2005年怀孕后先后五次到东莞虎门某医院门诊部检查,均被医生告知胎儿正常。但2006年3月关某在该医院剖腹产却生下先天性唇腭裂重三度的兔唇女婴,在与院方协商未果后,关某于2007年1月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15万多元。2010年4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医院应支付关某小孩后续治疗费4000元,关某和医院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不再上诉。
据了解,关某怀孕后先后于2005年9月、11月、12月和2006年1月7日和1月21日五次到东莞虎门某医院门诊部检查,其中2005年11月、2006年1月7日和2006年1月21日进行了三次黑白B超孕检,医生均告知胎儿正常。关某认为其到医院进行孕检与医院已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医院在为其做常规检查和B超时,未告知胎儿异常,也没有建议做进一步检查,导致其产下残疾儿,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医院认为,关某所做的是产妇一般常规检查,采用的是黑白B超,只能查出胎儿生长发育是否正常,而不能检出胎儿是否畸形,当然无法告知,因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关某生下兔唇婴儿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仅在医院做过三次孕检,没有进行多次更为频繁的检查,由于疏忽既没有就孕检进行相关咨询,也没有提出对胎儿进行系统全面检查,致使没有检查出腹中胎儿的兔唇缺陷,最后产下先天缺陷的兔唇婴儿,其本身要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医疗机构,医院在为关某做孕检时,应向其说明孕检的医疗常识,告知胎儿发育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医院既没有说明,也没有提示和建议,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做出一审判决:医院应支付关某小孩后续治疗费4000元,关某和医院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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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岑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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