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文下发后,湖北、安徽、江西等省药监局就分子筛氧可否供临床医疗使用及如何管理等事宜,多次向国家药监局请示,但无果。
“不用许可、不认证和产品不注册,不检验,基本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医疗机构采用分子筛制取临床用氧不断呈蔓延之势。”
分子筛氧的出现和大规模使用,冲击了制氧企业的市场份额。据介绍,从2001年开始,上述参与起诉的企业中,就有一些企业连续向药监局“上书”,要求整顿和统一分子筛氧和医用氧的标准。
由于各地企业反映问题频繁,2006年11月份,国家药监局下发《关于氧、氧化亚氮混合气体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注[2006]586号)
该文件称:“氧气和氧化亚氮作为药品分别收载于中国药典2005年版,其混合气体用于临床也应当按照药品管理,获准注册后方可使用。其生产单位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586号文件否决了144号文件,让医用氧企业看到了希望。但这些企业反映,586号文件并没有得到落实, 144号文件依然是主导用氧市场的主要行政依据。因此,上述企业又陷入年复一年的上书中。
今年3月15日,湖南郴州儿童医院工业氧事件爆发后,国家药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用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0]99号文件),要求对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使用监管和工业氧监督检查。但是如何解决分子筛氧的“非法”存在,国家药监局仍未给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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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岑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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