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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称“闪亮”不是假药 记者多方探查

2008-05-06 1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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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以下简称“闪亮明目液”),这个曾借着广告语“谁用谁闪亮”而走红大江南北的眼用保健品,近来却受到了部分媒体和知名打假人王海的质疑。有人说,它的生产企业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江西仁和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涉嫌“造假”;还有人说,闪亮明目液的生产批号早在9个月前就已被注销,现在是违法销售。那么,实情到底如何?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媒体质疑闪亮公司违法生产

  通过调查,记者发现,媒体对闪亮明目液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生产企业不清晰。按照闪亮明目液的说明书,该产品是由西北大学生命科学院医药保健品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西北大学保健品研究中心”)和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但有媒体调查称,西北大学保健品研究中心没有生产过闪亮明目液。这个获得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陕西药监局”)批准的保健用品是由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异地生产的。

  二、生产批准文号已被注销。按照陕西药监局的文件,该单位已于2007年7月25日注销了闪亮明目液的生产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然而,在被注销9个月后,该产品依然出现在西安的一些药店、医药批发公司中。

  三、篡改说明书。有个别媒体称,如果将陕西省药监局的标签说明书审核备案资料与闪亮明目液的商品说明书相对比,闪亮制药有限公司涉嫌对说明书进行了11处修改,例如,有效期由“1年”改为了“2年”;出品单位由一家--西北大学保健品研究中心,变成了两家——研究中心和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

  四、闪亮明目液是假药。有媒体援引一位法学专家的观点:闪亮明目液不是药品,可外包装会让消费者以为是药品。生产企业此举是为了误导消费者,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为了了解闪亮明目液在北京地区的销售情况,记者走访了北京市朝阳区的5家药店。当问到是否有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时,工作人员都回答没有。

  闪亮公司回应质疑

  那么,面对媒体的种种质疑,闪亮制药有限公司又有何说法呢?记者采访到公司相关人士,请他对媒体的质疑一一进行了解释。

  闪亮制药有限公司被授权生产。“闪亮明目液的确是由西北大学保健品研究中心自主研发的产品,而且也是由该研究中心向陕西药监局申请的生产证书。”该人士说,“但是,研究中心自己没有生产条件,就和我们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的协议书,由我们负责生产和销售。”而且,国家并没有对保健用品的异地生产做出禁止性的规定,企业有权力生产。“更何况,闪亮制药有限公司通过了GMP认证,更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

  公司已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人士称,2007年7月25日,陕西省药监局因政策调整等原因,注销了88个保健用品的批准文号,闪亮明目液是其内之一。需要注意的是,这批保健用品并不是因为质量问题而被注销。“闪亮制药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立刻停止了闪亮明目液的生产和销售,所以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闪亮明目液均为2007年7月25日之前生产的。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产品的销售有多个环节,闪亮公司虽然停止了销售,但之前拿到产品的经销商却仍然有资格销售闪亮明目液,因为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他们手上。”有媒体提出疑问,闪亮制药有限公司为什么不对市场上的闪亮明目液进行召回呢?该人士解释,陕西药监局仅要求闪亮制药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没有要求他们召回产品,因此公司并没有被赋予召回产品的权力。“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生产企业召回产品是合情合理的,可是闪亮明目液并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它的有效期也没有过,我们有什么权力来召回它呢?”

  陕西药监局法规处张处长在接受《成都商报》采访时也表示,按照相关规定,虽然对生产企业提出了停止生产和销售的要求,但已生产出来的产品仍然可以销售到有效期。

  说明书并没有被修改11处。该人士向记者出示了陕西药监局对闪亮明目液说明书的备案资料,并与闪亮明目液的说明书进行了对比。记者看到,个别媒体所说的“有效期”、“用量”被篡改的现象并没有出现,两份资料上的有效期均为2年,用量也相同。“生产日期由‘见封口’被改为‘见包装盒’是事实,但这个初衷是为了便于提醒消费者,并没有为企业带来任何利益。至于出品单位上添加了闪亮制药有限公司,这也是因为当初陕西药监局对闪亮明目液进行审批时,西北大学保健品研究中心还没有找到生产厂家。当然,我们承认,在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的情况下修改说明书,是有不规范之处的。我们需要自我反省和检讨。”

  闪亮明目液清楚标明是保健用品

  对于“闪亮制药有限公司造假”的指责,该人士称,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是保健用品,而非药品,产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都明显打出了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的标示。“假冒伪劣是有着明确法律内涵的,我们并没有造假。王海认为,闪亮明目液的功效中有‘活血通络、清肝明目’的说法,属于药品范畴,是虚假宣传。但实际上,并没有证据表明,以上两个词汇是药品专用的;更何况,陕西省药监局也已经批准了闪亮明目液的此功效。”陕西省药监局法规处张处长也表示,只要企业的宣传没有超出审批的内容,就不是虚假广告。

  “我们不去猜测个别媒体为什么对我们提出质疑,甚至进行炒作。我们相信,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该人士最后称,“我们只希望,社会各界能够齐心协力共同培育民族品牌,而不是去扼杀它,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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