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失效”标准需细化

2010-9-20        

  无菌指标不合格即失效

  笔者认为,失效是指产品由于自身质的变化丧失了预定的工作能力,包括完全丧失原定功能、功能降低或有严重损伤和隐患,如继续使用会失去可靠性及安全性等。阴道扩张器用于妇产科检查,直接进入体腔,故应严格保证产品的无菌性,否则会危害健康。案例中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由于无菌指标不合格,丧失了预期的功能,失去了安全性保障,符合“失效”的定义。此外,目前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的行业标准为强制标准,标准除要求该产品应无菌外,还规定了该产品在符合贮存规定条件下灭菌有效期为2年。标准同时规定,产品的单、中和外包装上应打上失效年月,此处的失效年月与灭菌有效期一致,即当超过灭菌有效期不能保证产品的无菌性时,该产品即为“失效”。同理,在产品的无菌指标已经不合格的情况下,该产品亦为“失效”。因此,若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的无菌指标不合格,则该产品实质上已构成“失效”,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经营失效产品有明确罚则的情况下,理应适用条例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

  后记

  在执法实践中,对涉及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或过期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很容易作出判断,但是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等相应解释,对失效、淘汰的认识较为困难,如:失效或淘汰器械的定义是什么,以何种标准认定,由谁来进行确认等等,这些都是困扰基层执法人员的难题。

  《药品管理法》规定,对变质、被污染的药品依假药论处,但由于缺少认定依据,执法实践中很少提及。与之相似,失效、淘汰器械在执法实践中一样鲜有提及。如果能出台细化认定标准,或在法条修订时予以明确,则更利于基层的执法操作。

(实习编辑:陈文欣)

1 2上一页 最后一页
39健康网 - 39健康網 - 中国优质医疗保健信息与在线健康服务平台 Copyright © 2000-2025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