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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待“限用缓刑”重击食品安全违法

2010-09-19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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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当判死刑的一定判死刑。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是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健康权,这些权是所有人权当中最宝贵的。此次通知明确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据央视《新闻1+1》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当判死刑的一定判死刑。相关人士称,这个通知并非突然行动。另有专家分析称,该通知并未划定时限,是一个长期规定。

  近年来,各地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的陆续登场,一方面使“吃”成为普通民众的“心头病”,在最近一项包括了社会治安、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安全、财产安全等11项安全问题的调查中,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忧以72%的比例拔得头筹;另一方面也凸显出我国食品行业犯罪成本过低的本质,“判得太轻”让见利忘义的不良商家总是蠢蠢欲动。

  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是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健康权,这些权是所有人权当中最宝贵的。此次通知明确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应该说,从严从重执法,肯定将对不良商家有更大的震慑作用。期待在“三管齐下”之后,民众能等来真正的食品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三鹿婴儿奶粉事件发生后,我国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力度已经逐步加大。以“三鹿”事件判决为例,两名主犯被执行死刑,三鹿的当家人田文华也被判终身囚禁,和此前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相比,已相当严厉。但问题是,当时一度有传言田文华最高可处死刑,而她最终免死,只因罪名被认定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非“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在刑法上都有据可查的罪名,在公众看来往往是一笔糊涂账。而也许正因为在“罪名”上有空子可钻,三聚氰胺才会卷土重来。这个个案中涉及的量刑罪名问题,在本次规定中也有现实意义,值得相关部门的深思。

  此外,食品作为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有 “防患于未然”、 “预防胜补救”的需求。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实语境中,人人都不可避免地成了食品质量与安全检测的 “小白鼠”,这无疑同时增加了社会、个人的健康保障成本。因此,要切实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就必须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可信赖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患于未然。

相关新闻:中央政法四部门:危害食品安全该判死刑要坚决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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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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