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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住院被查6次艾滋和梅毒 子女状告医院

2012-03-20 15:40:00亚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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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爸爸都80多岁的人了,因为冠心病,他生命中最后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里,有8个多月是在医院度过的,可先后入住的3家医院硬是给他检查了6遍艾滋病梅毒项目!”19日,替继父继续状告3家医院的张先生说,这样的重复检查违反卫生部门的规定,根本没有必要。张先生的继父李先生在生前对此也颇有疑异,从今年1月开始,他分别将乌鲁木齐市两家三级甲等医院和一家三级乙等医院诉至法院,认为这些医院违背他的意愿,过度进行艾滋检查,要求3家医院返还艾滋病检验费用合计300多元。

  然而,今年2月21日,还未等到开庭,李先生去世,老人的3个子女自此作为原告替父维权。

  双方法庭辩论 是否过度检查

  3月15日下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李先生子女起诉其中一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在此开庭。

  当日,李先生的继子张先生及代理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方——这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医务处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应诉。

  这是乌鲁木齐市第一起因过度检查引发的医疗损害诉讼,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而被起诉的另两家医院的案件将择期开庭。

  走出法庭,张先生拿着厚厚的检验报告单告诉记者,2010年12月1日,父亲感到胸痛加重,他陪父亲来到这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冠心病”,后入住医院冠心病科,医院共对李先生进行化验和检查87项,其中包括“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梅毒)”和“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艾滋病)”检查,住院两周后,老人出院了。

  去年1月4日,因冠心病,父亲入住另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同样,医院对他进行了包括“梅毒”和“艾滋病”在的121项检查。

  去年8月28日,老人因病又入住到乌鲁木齐市一家三级乙等医院,医院对他进行化验和检查95项,其中依然包括“梅毒”和“艾滋病”的检验……

  老人在上述3家医院分别住了两次院,每次都有“梅毒”和“艾滋病”的检查项目,这样一来,老人在“梅毒”和“艾滋病”这两个项目上分别被检查了6次!

  最后一次检查是在今年1月,老人忍无可忍,将3家医院告上法庭,然而2月21日,未等到开庭,82岁的李先生病逝。

  对此,张先生认为,父亲已经80多岁了,医院没有必要接二连三地检查艾滋和梅毒,“我爸丧偶多年,做人本分,从不吸毒,3家医院的艾滋病检验属‘不必要检查’。该检查不仅给父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带来了心理伤害。”为此,张先生要求被告不但要赔礼道歉,还应返还梅毒、艾滋病检查费100元。

  张先生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另,根据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冠心病患者需要做的体格检查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并不包括梅毒和艾滋病。而且,就艾滋病检验而言,包括《国际艾滋与人权问题指导准则》在内的多项国际人权准则指出,艾滋病检验必须遵循“知情同意”原则。3家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对其进行艾滋病毒检验,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对于原告方的诉求,院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均表示,该院之所以对李先生进行两次艾滋、梅毒检验,是“为了患者着想,以防万一。”至于李先生到其他医院的检验结果为何不适用于该院?院方表示,“现在,各家医院都是这么做的(检验结果互不相认),这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上头让“互认” 下面“互不认”

  院方认为这是个“不成文的规定”,那么成文的规定是怎样的?

  卫生部早在2006年2月就发文通知: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

  2006年10月1日,自治区卫生厅要求从即日起,自治区内各医疗机构实行“同级一单通”,也就是说,如果你在新疆任何一家医院做了医学检查,再去另外一家相同级别的医院就诊就不用做重复检查了。

  2010年11月15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指导工作时表示,“我们应充分利用远程医学,建立乌鲁木齐市各级医院网络平台,避免重复检查,实现结果互认。”

  既然“检验结果互认”早被提到了明面上,那么现实情况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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