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某,1974年在省城某医院普外科被诊断为甲状腺机能亢进,并在该院做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手术后,韦某某的甲状旁腺受损,术后出现严重低钙、手足抽搦症。后来,她在该院内科住院,并先后实施了三次手术,但没有明显疗效,还并发了心肌炎。此后,她又多次治疗。2004年11月,她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2005年3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支付韦某某各种损失总计13万余元。韦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院。中院维持原判。2005年9月,韦某某第二次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8.78万元。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韦某某总计6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2006年12月底,韦某某第三次起诉至蜀山区法院。法院认为医院应对韦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韦的身体受到损害已有30多年,所以法院确定护理费赔偿比例为50%,护理费按一人一天49元计算,即每年8942.5元。韦某某现年51岁,她要求医院预支20年的赔偿费用,按照目前人均寿命,法院予以支持。而韦要求一次性付清,法院站在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角度考虑,对这笔20年的医疗费用(即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实行分期赔付方式,随即判决医院赔偿韦某某医药费、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等总计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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