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婴儿弃尸荒野看医疗垃圾处理之恶

卫生部:严禁将死婴当医疗废物处置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后,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详细]


新闻追踪:婴儿被弃尸荒野看医疗垃圾处理之恶

2010年3月28日傍晚,据市民报料,山东省济宁市郊区光复河桥下出现15具婴儿遗体。此后,又陆续发现更多婴儿尸体,据济宁市卫生局提供的数据显示,现场共打捞起21具婴儿尸体。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巨大的舆论浪潮...[详细]

死亡婴儿属于“医疗垃圾”吗?

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

针对死亡婴儿被弃尸荒野事件,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钟海涛曾对媒体表示:“婴儿遗体,可能是当地医院里引流产或者病亡的死婴,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详细]

网友:“医疗垃圾”说法侮辱人格、践踏生命尊严

这一说法一时引发网民质疑,认为“医疗垃圾”说法侮辱人格、践踏生命尊严,对生命一点尊重意识都没有。有网友说:古人云“视死者如视生”,在孔孟之乡居然发生这种有违人伦的事情,真的令人发指。[详细]

“医疗垃圾”说法侮辱人格

医生:死婴作为医疗废物处理,这是沿袭多年的行业规则

当前,在大多数医疗机构,按照相关的卫生管理法规,无人认领的死婴往往会被当做一种特殊的病理性废物,要求定期统一送到火葬场焚烧处理。而病理性废物是被归类于医疗垃圾的一种,对此,医疗机构有严格的处置规范,病理性废物有专门的关于收集、运输、暂时存放和处理的种种规定,绝不能将之同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混合收集处理。这也是一种沿袭了多年的行业管理规则。[详细]

像我们这样对待婴儿尸体的国家不多

笔者查阅相关记载,像我们这样对待婴儿尸体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多见。而且,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一个高度尊重生命、高度关爱人的尊严的机构,也不会轻率作出这样一种亵渎人类的“规定”。在香港,去年2月20日香港东区医院涉及一起婴儿遗体丢失事件,这一事件的处理震惊香港各界。[详细]

但这是沿袭多年的行业规则

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传染性、毒性及其他相关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共分五类,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死亡婴儿只能叫“医疗垃圾”?

这是医学界及整个社会的耻辱

将死亡婴儿的尸体当成医疗垃圾,不但已是医学界的潜规则,而且早在2003年之前就已经堂而皇之地写进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这实际上是医学界及整个社会的耻辱,因为它们未能最大限度给予一个生命以应有的尊严和价值![详细]

这也是在刺激人类的情感底线

博大精深的汉语言,不会缺少合理而不失温情的语词来形容死婴,为何偏要用“医疗垃圾”来刺激人类的情感底线呢?这些不幸的婴儿,在即将踏入我们的世界之前,将生命的脚步停止在了母亲的子宫里,但他们毕竟仍旧是人类的后代,当然有权获得人的基本丧葬待遇,怎能忍心以“垃圾”来随意处置呢?[详细]

法规在挑战人类的情感底线

但是,死婴是否属医疗垃圾,法规并不明确

在卫生部网站上查阅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后者除了“病理性废物”类别里,“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可能与死亡婴儿关涉之外,再无相关的类别。可是,死亡婴儿怎么也不应该算“人体组织、器官”吧?因此,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对于死亡婴儿是否应属医疗废物,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详细]

本质上,这是医学认知与公众认知产生冲突

医学认知与公众认知产生冲突的实质是,随着民众人权意识的觉醒与进步,他们已经学会用敏感或者说是敏锐的眼睛,去捕捉那些有可能会侵害与歧视个体生命尊严的种种社会管理规则,并有强烈的愿望与热情去纠正存于一些行业中的不合理、不人性的现状。[详细]

民众人权意识在不断觉醒

结语 一个人的生命是有尊严的,任何一个生命,只要它出生,哪怕是早产,其尊严不应当随着生命的结束而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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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文生 监制:文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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