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傍晚,山东省济宁市郊区光复河桥下出现15具婴儿遗体。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称,初步调查,15具婴儿遗体可能是当地医院里引流产或者病亡的死婴,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济宁市卫生局称30日将发布调查结果。
如果说,这样一起死亡婴儿尸体被曝只是偶然事件,另当别论。然而问题是,将死亡婴儿的尸体当成医疗垃圾,不但已是医学界的潜规则,而且早在2003年之前就已经堂而皇之地写进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这实际上是医学界及整个社会的耻辱,因为它们未能最大限度给予一个生命以应有的尊严和价值!
曝光一个“潜规则”,却能引发一个无尽的反思和沉痛的灵魂触动。不无意外的话,我国每年不下数万乃至数十万的婴儿尸体被当成医疗垃圾处理掉了。一个个刚触摸到光明世界的婴儿,或者说一个个尚未接触我们的世界就已远逝的婴儿们,他们无论怎样也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而断然不是什么“物品”和“垃圾”!但令人震惊和愤慨的是,这样的一个“规则”竟然能这么多年一直这样存在了下来,岂非现代文明社会之耻?
笔者查阅相关记载,像我们这样对待婴儿尸体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多见。而且,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一个高度尊重生命、高度关爱人的尊严的机构,也不会轻率作出这样一种亵渎人类的“规定”。在香港,去年2月20日香港东区医院涉及一起婴儿遗体丢失事件,这一事件的处理震惊香港各界。为此有关方面专门成立遗失婴儿遗体调查委员会,港岛东医院联网人力资源部又立即成立纪律研讯委员会,对事件展开详细调查,最终该医院殓房技术员因“触犯严重行为不检”,被实时革职。
我们不否认济宁有关卫生机构也会介入调查,也会做出处理。但可以肯定的是,事件的责任人绝对不会像香港那样受到严肃处理。这种分析根本不是什么推测,因为我们有《医疗垃圾处理规定》,婴儿尸体早已被“法定”为“垃圾”了,再有一万个“失误”也是处理“垃圾”的失误!
因此,我们的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反思。是什么让我们对婴儿尸体如此漠视?又是什么导致个别医院的丧失人性?而又是什么样的动机,让卫生机构连一个婴儿最起码的“尊严”也不屑于给予?看来,解决婴儿尸体当成医疗垃圾一事,得从制度和规定上着手。早日废止这一违背人伦常理的“婴儿尸体就是医疗垃圾规定”,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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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宋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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