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杀“人之本性”,以法律的名义?
2010年3月22日,四川宜宾南溪公安局网监大队在协办一件由公安部交办的案件中,在一名男子(杨化军)家中的两台电脑中“查出大量从网络下载复制的涉嫌淫秽色情物品”,并“依法”对嫌疑人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事件在网络上再次引起轩然大波。公安局的做法到底是在依法办案还是在扼杀人性?“淫秽品罪”究竟何不合理,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详细]
类似“案件”已经发生过好几起了
2004年8月,两名男子因查阅、浏览色情淫秽图片并在该网站上留言。被四川宜宾警方网监支队抓获,“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韩某和钟某供认不讳并深深悔过。” 2008年8月18日,河南南阳市公安局在检查别人电脑中,在一位名叫任超奇的市民电脑中发现两段黄色视频,“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事情曝光后,遭到网民强烈质疑。任超奇随后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结果是,南阳公安局最终撤下了罚款处罚,改为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