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分家"与"病人取方权"有何含意?与病人又有何关系?
医药分家在西方国家运作己超过五十多年,乃一套恒之有效的医药系统.医药分家意思是医生处方不配药,药师(药剂师)配药不处方.背后的信念是因为确认医生在诊断和处方上有专业的技能,但非配药.相反,药师则在配药上有专业的训练,而非诊断或处方.两个专业互相依赖又互相监察,并不能混合为一,以防止利益上的冲突.不论医生或药师均利用各自的专长使病人获得有效而又廉价的医疗.
医药分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相互监察,又互不从属的系统以防止病人获得不需要,不正确或不恰当的药物治疗.病人并可以选择在任何药房配药,而所配之份量亦可以依据病人的需要或经济上之不同而有所改变.同时处方上的不清,或病人不明百之处,药师可以直接与医生联络,立即改正处方或因应医生指示建议病人再访医生.再者药师亦能于释出药物时提供病人直接的服药指导.病人可在任何时候再访药房询问有关药物问题,而不需任何费用.
但是,我们亦明白医药分家是需要时间来推行.因此我们建议现在实行"弹性医药分家".这是一个五年逐步进行医药分家的计划去使各个系统及结构建立.而病人,医生与药师亦能作出适当协调与准备.在"弹性医药分家"之下第一步亦是最易接受的就是争取病人的"取方权".在病人"取方权"的实施时,病人需先在诊所支付固定诊金,病人如需药物治疗,医生须于诊断后发出处方.病人可凭处方自行决定往就近相熟之药房配药或在诊所配药.如病人选择往药房配药,可立即离开而无需告之医生.所以病人能够选择何时,何地,并因着个人的需要而决定购买不多于处方的药物数量.而所有的费用亦明确列明于收据上.所以这是一个既简单而又直接的方法去体现病人的选择和知情的权利.
因此对那些习惯了过量处方或不适当使用处方的医生来说,他们必须改变其习惯.因为他们必会明白有其他专业能对其处方提出意见,而处方亦巳被留下.同时对那些没有适当监管处方药物的药师们,他们必要更加谨慎,因为医生与病人们正在留心配药和药房的水准以获得最皆之服务.
在药房配药是否一定比在诊所配药平?
没有一定答案.
至今没有一个可靠而全面的调查!但根据最近"壹周刊"所做的调查1发现在诊所配药之药费为总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五至六十.而药物的价值是成本价的二至七倍.相反根据现在药房的惯常做法,因为竞争激烈,每粒普通平价药丸的最低价大约五毫至一元.而较贵之有牌子药物的卖价大约为成本价加百份之十五至五十.并没有收配药费.
有大量研究显示有配药的医生处方药物的类型是比没有配药的医生多2,3.(这正是为何相同的病症,在美国或在英国看医生只处方一或两样药物,甚至没有;在香港却时常"四食送一汤"!).如药物的类型减少,整体的配药价亦必同时大量调低.
再者,请不要只问价钱而不问质素.病人的安全,药物的效用,和病人的选择权是我们更要关心的.
病人的选择权
是的!如果医药分家后,诊所将不再贮存大量药物作配药之用.但是诊断与配药本就是不同的专业.若药师也要求处方权以方便市民,(因为我们并不需要诊金和预约),我们也可以说这是病人的选择权.但是我们不打算这样做,因为这是明显的利益冲突.正如做执法的不能又是立法的一样.在医药分家里病人虽然不能再往诊所取药,但却能往任何一间自己选择自己相熟的社区药房取药.况且这系统是为了保鄣病人能获得最皆的处方与配药.
安全与效益
在私家诊所,大部分的配药工作均由"护士"负责,但是只有少数是有受过专业的训练,大部分既不是注册护士,也不是登记护士.而真正受过配药的训练就更少了.有些医生说他们本身是负责配药,而护士只是帮手而已.但是医生专注诊断,又怎能同时照顾巳离开了的上一个病人呢?比偶说医生又怎能在双层巴士上层控制在下层驾驶中的护士?再者,医生也没有受过配药的训练!在大学里学习了数个学分的药理学,不就相等于懂得配药.就算在大学里取得药理学博士学位,也不能在香港注册为一个配药员.配药学不只是数药丸,其实,药物的管理4,病人的辅导更为重要.
(责任编辑:黄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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