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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多家百货公司给消费者试用过期化妆品

www.39.net  2008-7-31    
台北市议员李彦秀30日提出警告,多家知名化妆品柜台提供的部分试用品有过期情况,过期天数从两个月到一年多不等,使用后可能会有红肿、出疹子的过敏反应。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一名郑姓男子日前趁百货公司促销,免费试用了某牌子男仕沐浴胶,岂料只把试用品擦在手上,就发生皮肤红肿、发痒等反应。经医师查问发现,是试用的化妆过期所致,而且过期时间长达1年5个月。

  李彦秀接获投诉后,派人到几家百货公司实地查访,发现包括多个专柜的试用品均超过使用期限。

  李彦秀表示,目前专柜的化妆、保养品几乎都是进口,保存期限只标示在进口商自行黏贴的外包装上。放在专柜供试的商品,没有标示使用期限,消费者自然无法得知,一般民众基于对百货公司或专柜品牌的信任,更不会查觉试用品是否过期。

  李彦秀指出,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除了产品名称必须在外包装及容器上都要标示外,其他包括用法、批号及保存方法、期限等,都无需在容器内包装标示,消费者拆封后若没有妥善保管外包装,根本无从得知化妆品是否已经超过使用期限。

  针对李彦秀指控百货公司提供的免费试用品有过期情况,有卫生部门官员表示,化妆品的使用期限,不论是标示在外包装或容器上均可,卫生部门无法可罚。但如果厂商贩卖的化妆品、保养品,不论是正品或试用品只要过期贩卖,都将依法处罚,最重可处以厂商新台币6万元至15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徐珩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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