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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最高可判七年有期 能解决医闹?

2015-08-31 08:31:24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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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2015年11月1日起,医闹行为如造成医疗行为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者,将被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医闹”入刑成为现实,医疗界一片欢呼。然而,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导致“医闹”的根源问题,道路依旧艰难。

  8月29日晚,北京田径世锦赛男子4x100米接力决赛,中国队在第九道创造了亚洲奇迹,摘得历史性银牌。

  也是在这个夜晚,医疗界被另一条新闻《重磅!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医闹入刑”》刷频。报道称:从2015年11月1日起,医闹行为如造成医疗行为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者,将被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中,陈竺副委员长和温孚江委员、姒健敏委员强烈要求“医闹”入刑,以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时隔不到一年,“医闹”入刑成为现实,医疗界一片欢呼。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泌尿外科教授张骞曾表示,“医闹”入刑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检法等部门将会有更好的执行力,为医护人员创造安全和谐的的工作环境。而更多的医生则在朋友圈里纵情欢呼,大有看以后谁还敢医闹的豪迈。

  现行法律足以惩处“医闹”

  就在 “医闹”入刑引发欢呼的同时,不少业内人士发出了另类的声音:其实现行法律足以惩处“医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明确针对性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刚性,就完全可以解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秩序维护的困扰。

  为什么还要“医闹”入刑

  既然法律早有明确的规定足以处罚“医闹”,为何此次全国人大仍然要就此提出修正刑法,强调“医闹”入刑呢?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上,有法不依、过分强调“人性化执法”、重罪轻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多年来,尽管多数人认为“医闹”行为适用于寻衅滋事罪,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真正被以寻衅滋事论处的“医闹”并不多见。在司法解释中,寻衅滋事被定义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但“医闹”经常并非是无理取闹,因此在判定上时常被认为是“过激的非理性维权”,而不是寻衅滋事,这导致了长久以来,“医闹”最终是否入罪,在法律界一直有颇多争议,很多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医闹”也被轻判。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在接受健康界采访时表示,法律界这样的争议其实并不应该存在,因为“医闹”已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用严厉的法律法规,表明国家的态度并形成威慑。

  此外,面对“医闹”,部分地区公安部门“出工不出力”的做法经常受到医护人员诟病。众所周知,所有大型医疗机构中都设有内保处来负责医院的安保工作,但由于惩处伤害医护人员导致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医闹”行为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十分明确的体现,因此医院内治安情况与处理结果,跟本地区分局派出所业绩也就是治安评分不完全挂钩,出事之后的追责大多只追到内保处,以至于医院报警后,没有得到公安部门的足够重视。邓利强认为,草案获得通过,明确了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就是犯罪的话,有望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

  “医闹”入刑了,然后呢?

  治理“医闹”是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可以肯定的是,严惩“医闹”绝不是不保护患者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恰恰是保护了大多数患者的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对“医闹”这种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越大,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矛盾的正当渠道随之就会越畅通,这在未来将促使更多对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质疑的患者采用理性的方式正当维权。

  对医生来说,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也是最好的时代。司法制度完善的过程,正是医患重新构建互信的时刻。在这样的时刻,除了医生要尽职尽责、恪守医德之外,医院该如何保障医生的权益呢?北京协和医院眼科教授赵家良在会上给出两点建议:首先,建立“医闹”黑名单制度,此举并不意味着进入“黑名单”的患者将被医院拒之门外,而是让医院和医生做到心中有数;其次,为医生们上保险,“以眼科为例,美国的眼科医生保险公司随时会了解参保医生的医疗行为,发现差错和过失会及时通知医生并加以评估。”赵家良说,保险公司的作用并不是“出了问题走保险”,而是在此基础上让医生能随时了解自身执业情况,以此降低医患纠纷发生的概率。

  编后:我们支持严厉打击“医闹”,我们也认为从立法层面打击医闹十分必要,但我们更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合力,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医闹”产生的根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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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骞副主任医师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泌尿外科

200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医学部获医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大学泌尿外科研究所,北大医院)获外科学医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师。2005年-2009年间作为访问学者3次赴香港中文大学威尔斯亲王医院癌症中心访问,期间3次赴欧洲参加欧洲泌尿外科年会并做分会口头发言。目前为欧洲泌尿外科协会会员。一直从事泌尿外科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专业特长为泌尿外科肿瘤学和前列腺增生。熟练掌握泌尿外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尤其是泌尿外科腹腔镜和内镜技术。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PR基团蛋白HIRC1基因甲基化对肾细胞癌的影响及作用机理)。 作为中方负责人,承担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港澳青年合作基金”(肾细胞癌新抑癌基因的鉴定及其表观遗传学改变作为早期肿瘤分子标志物的应用)资助。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研究(1.COX-2对良性前列腺增生中的作用及机理;2.ANG-II在前列腺增生中的作用及机理研究)。负责北京医学会-默沙东科研基金(炎症对良性前列腺增生中的作用)。多次在国际会议上专题发言。发表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及SCI 论文10余篇,其中英文7篇,参与撰写泌尿外科专著2部,翻译多部泌尿外科专著。曾获得2000年北京市优秀毕业生。2005年北京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北京市高校优秀学生干部。2009年北大医院青年教师讲课比赛英语组一等奖。2009年全国“哈乐杯”讲课比赛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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