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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中标药品配送 超3次不及时将取消资质

2014-10-22 09:27:07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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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怕麻烦,想节省成本,一些中标企业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不愿意给边远的基层医院配送低价药品,从而导致基层医院的低价药供药不及时、不齐全的现象发生。

  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我省制定了《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标药品配送工作,保证基层用药。

  《办法》规定,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采取本企业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方式,将其中标的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

  在各中标区域确定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中标药品目录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即应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明确其中标药品的配送方式。同时,中标药品配送严格实行“两票制”配送机制。

  对于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必须委托给公布的10家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下称中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配送。同一品种在一个中标区域内最多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

  如生产企业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和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影响供货的,依据情节轻重,取消本轮次的中标资格及下1-2个轮次的投标资格。药品配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送。对3次以上不能及时供货、影响较大的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质。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如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配送资质的,不再增补新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配送企业必须在医疗机构发出购药计划后48小时内送达,紧急抢救所需的药品应随时配送。

  医疗机构应加强采购药品的计划性,省属医疗机构每周向某一配送企业发出的药品采购计划应在5次之内;市、县级医疗机构每周向某一配送企业发出的药品采购计划应在3次之内;乡镇(社区)医疗机构每周向某一配送企业发出的药品采购计划应在2次之内。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从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不超过30天。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生产、配送药品,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的,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额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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