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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争孙”请求被驳:冷冻胚胎非遗产不能继承

2014-05-16 08:51:26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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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全国首例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件,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宣判。“试管婴儿”、“失独家庭”、“代孕”,多个敏感字眼,让这起原本普通的民事纠纷备受关注。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全国首例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件,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宣判。“试管婴儿”、“失独家庭”、“代孕”,多个敏感字眼,让这起原本普通的民事纠纷备受关注。

  案件的原告沈先生,已经年过半百,正盼着抱孙子或孙女。儿子儿媳却不幸因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某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现在沈先生夫妇和亲家夫妇都要求继承小夫妻生前留下的试管婴儿冷冻胚胎,在纠纷无法调和的情况下,沈先生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为小夫妻提供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服务的南京市鼓楼医院,也被追加为第三人。

  虽然沈先生将亲家列为了被告,而实际上的矛盾是他们两家与医院之间的矛盾,因为医院拒绝将冷冻胚胎交给原被告的任何一方。对此,作为父母之一沈先生表示非常不可理解。他认为,自己的子女死亡之后,所留下的胚胎理应由他们继承,用沈先生自己的话说,就是:属于他的东西他凭什么不能拿走呢?那么冷冻胚胎到底有没有继承权?医院方面又是如何解释的呢?

  沈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儿子儿媳结婚多年,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选择做试管婴儿。

  沈先生:我儿子、媳妇一直不外生,结婚好几年,我们五十多岁的人,肯定想抱孙子啊孙女啊,去年3月20号,他们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去做的试管婴儿。

  小夫妻俩与医院约好,3月25日进行试管婴儿胚胎的移植,可谁料想,3月20号晚上,他们遭遇了车祸,双双死亡。他们的离世给双方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因为他们都是独生子女。

  沈先生:我们是六十年代出生的人,我们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每家只生一个孩子,我们都是独生子女,两家现在一个小孩都没有了,我们50多岁了,你叫我们咋办?

  沈先生和亲家都想到了小夫妻俩留下的四支试管婴儿冷冻胚胎。此案的第一个焦点就是: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对胚胎的继承权?

  沈先生:他们嘛他们要,我们嘛我们要,双方我们都有权利继承的了。

  南京市鼓楼医院委托代理人郑哲兰表示,医院对四位老人的遭遇非常同情,但是目前对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的属性还没有明确,不能作为“物”来继承。

  郑哲兰:首先这个胚胎不属于一个物,现在它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东西是有争议的,基本上认为胚胎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一个过渡性的一个存在。如果不属于物,就不能用继承法来继承。

  此案的第二个焦点,沈先生要自己保存、处置冷冻胚胎,是否可行?

  沈先生:我讲良心话,那个医院我不相信它,我拿到其他医院去,放在那边。

  医院强调,《卫生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对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有严格的技术要求,个人不具备条件;不同医院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中心之间精子、卵子、胚胎的流转也是被明令禁止的。

  郑哲兰:比如要有医护人员,要有储存的场所和设备,胚胎的储存必须在液氮罐中,在零下几百度的条件下储存,否则就失去活性了。作为个人来讲,他们都没有这个条件,你想拿走,要拿到哪去呢?它又不是一个可以长期在常温下保存的一个东西,只要拿走就没有意义了。

  第三个焦点,冷冻胚胎怎么处置?沈先生为什么想要这个冷冻胚胎?因为它是血脉延续的希望,他希望能永久保留,等条件允许的时候,争取能孕育成生命。

  沈先生:我说句良心话,想肯定要想,但是现在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政策,我想国家政府能不能对我们网开一面,特事特办。

  而医院方强调,唯一能让这些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

  郑哲兰:代孕会产生严重的伦理问题,孕育出来的婴儿母亲怎么认定?代孕妇女如果出现了死亡、残疾,怎么办?生出来的孩子有问题又怎么办?代孕类似于器官买卖或者器官出租,还涉及到其他一些社会问题,所以在我们国家是严厉打击的一个违法行为。

  沈先生:是我的我为什么不能拿走?至于我拿走我去干嘛是我的事情,我如果犯了法,有国家的法律处理我。

  失独父母想要继承冷冻胚胎,但是医院也给出了拒绝的理由。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这一告,将胚胎归属权这一法律难题,交给了法院。那么法院又该如何裁定这起令人唏嘘的纠纷?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诉求,主审法官陆亚琴分析,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不属于可继承的标的物。

  陆亚琴:施行体外受精手术过程中产生的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象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者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法官进一步分析,胚胎本身受限制的权利也不是能被继承的。

  陆亚琴:夫妻双方对胚胎权利的行使也是受到限制的,它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现在两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实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夫妻俩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本身就受限制的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因此,原告主张在他和被告之间,由他处置监管的诉求,法院是不支持的。

  一审判决后沈先生表示要上诉。

  沈先生:我肯定还要上诉。

  医院方代理律师郑哲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冷冻胚胎将依据法律规定处置。

  记者:医院会不会把这个胚胎给别人?

  郑哲兰:不可能。如果能给别人就不存在这个官司了,就可以给他们了,不可能的。为什么医院尽管对原告和被告这么同情,因为我们也了解他们的情况,但我们也不敢轻易把胚胎交给他或他,就是因为医院如果做了就是违规违法的,交给别人就更不可能了。

  一场车祸,造成两家悲剧。失独老人对于子女离去的悲痛和渴望延续香火的急切盼望都可以理解。但是代孕并不是合法的选择之一,因为夹杂医学和感情伦理的双重问题,并且还存在引发纠纷的各种风险。

  对于这次案件中,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目前国家相关部门的法规,目前没有明确界定。冷冻胚胎到底属于可继承的物体,还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学术界的观点和界定,难以适用到法律范畴。而在以试管婴儿为代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急速发展的今天,日益增长的民众需求和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都要求我们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我们在法理层次,为这些失独老人,提供一个既合法又合理的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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