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血友病患者体内缺乏凝血因子(主要为第八因子),需要定时静脉注射补充,否则一旦出血无法止住。1982年起,上生所研制出了冻干人凝血因子Ⅷ(以下简称“八因子”)制剂并生产,被全国大量血友病患者 注 射 使 用 ,但 在1998年以后,全国陆续出现百余名血友感染艾滋患者,在排除母婴传播和性传播后,他们把怀疑的眼光投向经常注射使用的上生所未作病毒去除灭活处理的八因子。
在这批10年前因治疗血友病而感染艾滋病的患者中,很多人因支付不起高昂的治疗费用,已撒手人寰。也有一些患者陆续向上生所提起诉讼。
今年4月底,佛山艾滋病患者小博把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以下简称“上生所”)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在治疗血友病过程中使用上生所未经去毒灭活的凝血因子产品导致感染艾滋病,起诉索赔200余万,并于5月6日获禅城区法院立案。
之后,佛山两名相同情况患者的起诉亦在禅城区法院获立案,延续了全国对上生所的多米诺骨牌诉讼。在此前后,江西、黑龙江、湖南等地先后有近十宗类似起诉获当地法院立案。而在全国其他地区,仍有数十名患者在当地法院难以立案,他们翘首以待病友们上诉事件获得进展。
然而,就在6月24日开庭前,小博收到法院通知———案件推迟审理。与此相仿,目前全国几起同类案件也被推迟或驳回起诉。
7月12日,6位来自全国各地的患者家属聚会长沙,紧急磋商如何继续追究上生所的责任及索取赔偿。
审理推迟
上生所在这份管辖权异议书中表示,小博提起的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按法律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上生所所在地是上海长宁区
小博起诉上生所八因子产品侵权索赔案,原定6月24日在禅城区法院开庭。
佛山市人大对此案表示关注,并派员于当日去法院旁听,不料却扑了空。
人大工作人员向法院询问,原来在6月2日,上生所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案件不得不推迟审理。
上生所在这份管辖权异议书中表示,小博提起的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按法律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生所所在地是上海长宁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发生在禅城区,因此本案应由上海长宁区法院管辖。
“人命关天,对方明显是在拖时间,我们是耗不起的。”小博的父亲赵伟称。
自2003年10月起,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就不再受理此类诉讼。
7月7日,事情出现转机,当日禅城区法院作出裁决,认为“此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地均在禅城区”,因此驳回上生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赵伟表示,估计上生所很快就会对此裁决上诉至佛山市中院。
据他介绍,在广州某区法院受理的同样一起起诉上生所案件中,上生所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遭到法院驳回,上生所已经上诉到广州市中院。
目前,上生所对佛山另两名患者的诉讼,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禅城区法院尚未作出是否驳回的裁决。
这件引人注目诉讼的发生,还要追溯到10余年前。
佛山这3位血友病患者称,他们在1990年至1996年间,一直单独或一起向上生所购买凝血八因子。
2001年至2005年间,三位患者陆续被佛山疾控中心确诊感染艾滋病和丙肝。他们认为,艾滋病的感染途径主要通过母婴传播、血液传播、性传播,但自己的父母家属均无艾滋病感染,自己确诊艾滋病前无性接触,而3人自年幼患血友病,长年注射上生所的八因子,唯一感染途径就是血液感染。
2008年11月24日,国家信访局对全国多位类似患者的投诉作出回复,建议患者通过法律途径正当索赔。
今年初,3患者先后寻求多位佛山律师代理案件,但均遭拒绝。有律师称,此案不确定因素太多,建议三位患者与全国其他类似患者联合走集团诉讼道路,并寻求人大代表的帮助。
“先去人大备案,挂个号”,赵伟表示。之后,3患者先后向广东省人大和佛山市人大递送案件资料,并聘得一位广州律师代理起诉。
今年4月底,赵伟作为儿子小博的代理,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上生所告上法庭。在起诉状中,赵伟称儿子在2001年确诊艾滋病,虽然距起诉时已有8年,但由于自己不停通过各种渠道索赔,诉讼时效一直未过。
5月6日,此案获禅城区法院立案,并安排在6月24日上午开庭。同月,另两名患者的起诉也获禅城区法院受理。
补偿协议
上生所表示,基于3患者目前医疗费用高、生活困难,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予以每位患者一次性资金救助10万元。但其同时认为,自己的救助行为,不能解释为对患者感染艾滋病负有法律责任
在起诉前,佛山3患者已分别与上生所签署了一份救助协议。
在确诊艾滋病后,3位患者及家属多次去上海,向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抗议,要求赔偿,并向卫生部等部门投诉。
今年4月14日,上生所代表来到佛山,商谈与佛山3患者签订救助协议。
在该协议中,上生所承认,佛山3患者为血友病患者,曾购买或使用过自己生产的八因子。但其认为,不能证明3患者感染艾滋的直接原因是使用了自己生产的八因子,并称3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并非仅仅购买或使用过上生所生产的八因子。
上生所表示,基于3患者目前医疗费用高、生活困难,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予以每位患者一次性救助10万元。但其同时认为,自己的救助行为,不能解释为对患者感染艾滋病负有法律责任。“本协议款项支付,视为双方已就该事件纠纷解决而达成的最终方案。”
赵伟介绍,上生所还要求,患者不得向包括媒体在内的任何人透露协议的协商过程和内容,同时患者不再以任何理由,向上生所或关联单位主张要求赔偿或进一步救助等要求。
“该协议不仅将自己打扮为受害者的救世主和慈善家,而且企图逃脱应有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协商过程中,赵伟和陈梅等患者父母对于上生所“最终方案”的表述强烈反对,并一度拒绝签署。
之后,赵伟等人提出补充条款,“受救助者在收到上生所10万元救助款及签署救助协议后,以今后的国家相关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寻求相关部门救助。如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受救助者仍享有及保留相关权利。”
经请示上生所高层同意,上生所代表与患者达成补充协议,3患者也于当日在上生所协议方案上签了字。目前,通过佛山红十字会转交,3患者已各自收到救助款10万元。
据悉,目前上生所已与全国数十位类似患者签署该救助协议,但江西一位患者去年在签署协议书后,向法院起诉获立案,该患者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上生所签订的救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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