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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疫苗的不良反应应该慎重使用“心因性”

2010-04-24 1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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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揭阳市惠来县岐石镇坑仔学校46名小学生22日在接受乙肝疫苗后出现不适症状,广东省卫生厅23日表示,根据该厅联合调查组初步调查,认为事件疑似群体性心因性反应引起,与疫苗无关,目前所有不适症状学生均康复出院。

  果然如我在前文中所说,有关部门必然是诊断为群体性心因性原因。这是避免责任的最佳选择,我深表理解。不过,如果抛开赔偿的问题不谈。我认为,对于疫苗的不良反应,应该慎用“心因性”三个字。这太随意了,我在数千公里外的北京,足不出户也可以做出这样的诊断。但这负责任吗?即使是有关部门的专家也表示,群发性癔病(心因性反应)为预防接种后多人同时或先后发生的,多数表现相同或相似的癔病。临床类型呈多样化,发病者以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为主,可以同时出现多个系统的症状,但体检无阳性体征。 然而,在同一文中,有关部门也承认,医生对学生均进行详细检查,其中有4人咽喉充血、扁桃体轻度肿大。这是否应该算是阳性体征呢(尽管这与疫苗接种的不良反应的关系应该进一步研究)?

  而且,有关部门的文过饰非的本领也有些过火。例如,文中称,“经注射葡萄糖和能量合剂等安慰剂治疗,绝大部分学生的不适症状消失。”然而,能量合剂的说明书称,“本品能量补充剂,为粉针剂,每支内含辅酶A50u、三磷酸酰苷20mg及胰岛素4u所含三成分都能提供能量,促进糖代谢,有助于病变器官功能的改善。 临床可用于肾炎、肝炎、肝硬化及心衰等。”在医学实践中,更是经常被用来治疗过敏性休克和感染性休克等。疫苗的严重不良反应也可能导致这些严重的疾病。因此,使用这些药物,绝不是简单的安慰剂而已,应该说出真实的目的。

  应该说,疫苗是人类战胜传染病的重要武器,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人民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然而一味地推卸责任,不去追究不良反应的原因,避免重复发生悲剧,就可能导致人民对预防接种丧失信心,影响疫苗的接种与防治效果。在此,我呼吁有关部门重视预防接种,不要再敷衍了事,一错再错了。至少应该采集血液样本,待科技发展或者政治条件允许时,进行研究,查究原因,避免再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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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想必又是心因性反应和偶合性疾病

(责任编辑:林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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