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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制度不能跛足前行

2008-02-28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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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亮菌甲素”、“欣弗”、“甲氨蝶呤”,一连串陌生的药名背后是一批被遗忘的受害者。《南方周末》回访近两年重大药害事件受害者,展现的是无助的群像。对曾经的苦难,最有价值的反思是防止苦难的重复。从这个角度出发,或许应当更加关注去年12月推出的药品召回办法,用更为严密的前置性防范结合更为严厉的后续性惩戒,让这项着眼民生的制度不再跛足而行。

  去年12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施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药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然而,缺少必要的支撑,再好的制度也只能停留在文件层面。

  召回的前提必须要有完备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龙胆泻肝丸引发的尿毒症让国人知道了这一体系的效用,然而不够完善的现状直接影响着召回制度的效率。不良反应的报告率太低,无法形成召回的依据,这样的托辞往往成为生产厂家未实施召回制度的理由。对于不良反应,很多人的直观印象往往是医院一家的事,然而成熟的召回制度之中,药厂和医院发现不良反应比例其实各占一半。生产者在这一体系的缺位,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就拿最新的“甲氨蝶呤”事件来说,《南方周末》披露的消息就显示,生产者曾经隐瞒问题,以至于出了问题的生产环节制造出了更大范围的药害。

  对于不良反应,媒体报道也展现了医疗机构进退两难的困境:不报告肯定有违职业道德,一旦报告又有可能“引火烧身”,成为受害者索赔起诉的对象。解决这一困境,需要尽快建立不良反应救济基金。较早建立此项制度的德国和日本,救济基金一方面由生产者按销售额进行比例抽取,另一方面则借助保险化解风险。救济基金的建立不仅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也解决了医院的困境,同样也提前释放了企业的风险。细看国内的药害事件,患者受苦,医院受累,企业受困,完全是“多输”局面。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的制度设计开始起步。媒体的报道称,相关部门已向国务院正式提出建议,呼吁推动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

  一支被污染的甲氨蝶呤可致人瘫痪,双倍赔偿才8元。看似荒诞的赔偿并非是一个笑话。有法律学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计算,所谓的“惩罚性赔偿”不过是“双倍返还”。因此,一支标价4元的甲氨蝶呤即使让受害者瘫痪,可能的赔偿或许就只有8元。再回到媒体所报道的药害事件,按常理处于弱势的药厂却占据了强势地位,谈判僵局背后正是生产者用来降低赔偿金额的“拖字诀”,而且在现实中屡试不爽。“中国的立法应该改变消费领域不法者违法成本太低的现状,”法律工作者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惩罚性赔偿立法正是遏制假药劣药的有效手段。

  药品召回制度不再跛足前行,制止药害悲剧的发生,这或许是一个开始。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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