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了,这是一件好事。具体来看,关于“问题商品”的赔付,最为原始的是买一赔一,现行法律规定的是买一赔二,假如新的食品安全法得以通过并施行,那么对“问题食品”的赔付将远远高于其他种类的“问题商品”——实行买一赔十。然而,笔者以为,销售“问题食品”10倍赔付,依然是不够的。
买一赔一不够,就上升至买一赔二;买一赔二不够,就增加至买一赔十;假如买一赔十仍不够,想必今后将上涨至买一赔百……这样的思路,相当被动;这样的约束,效果十分有限。举个例子,顾客花5角钱买来一个包子,一口咬下去发现里面有半截小老鼠的尸体,惊恐中吐出嘴里的包子,也发现有半截小老鼠的尸体。那么,顾客去索赔,是一定会赢的,按买一赔十,他将获得5元的赔偿。这当然比买一赔二即赔偿1元进步了很多,但这样的进步,够吗?且不说顾客是否愿意耗时费力去维权,哪怕去了,商家会因为这5元的赔偿金而被震慑吗?商家的马虎或者说不负责任,在这样的惩罚面前不易改掉。
即使我们实行买一赔百,商家也不过付出区区50元,依然不足以平顾客之愤、让商家痛彻心肺。怎么办?难道制定买一赔千、买一赔万乃至更高的额度?不,这样的思路正是笔者所不支持的,笔者以为,这样的思路从头至尾,缺少了对一样东西的思考——精神赔偿。
仍以上述买包子为例,顾客没吃下去,谈不上人身伤害,但是,顾客受到的精神伤害则是客观存在的。而我们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却只规定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忽视了精神伤害的赔偿。这一点,可以说对顾客非常不公平,与此同时,也就意味着对商家的责任,放弃了这一关键部分的追究。
我们不难看到,在欧美一些国家,赔偿金(包括精神赔偿金)动不动就是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根本就不落入那个“买一赔几”的巢臼。笔者曾看过杨成先生的一篇文章,他谈道:“在美国因侵权行为而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的47%,均为包含有惩罚性因素在内的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能够削弱侵权行为人的经济基础,防止他们重新作恶,以及防止社会上其他人模仿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为什么现在食品问题此起彼伏?惩罚力度过轻,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是最大的原因;而解决这个问题,仅靠制定“买一赔几”是不够的,某些狡猾的商人会计算——在他经过计算认为赔偿依然是毛毛雨的事后,他就会照干不误,继续伤害社会。显然,商人的想法和法律条文一样,没有把制造销售“问题食品”对具体某一顾客的精神伤害计算进去。
或许有人会问:精神伤害赔偿标准怎么算?我想,这不是问题,许多国家已经给了我们参考借鉴的范本。其实,最大的问题不是我们不知道怎么定下精神伤害赔偿标准,而是我们依然认识不到或者不愿意承认精神伤害赔偿的合理性与重要性。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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