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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声明:美瞳®并非美容镜片通用商品名

2012-03-08 15:42:00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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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美国强生公司以及其子公司强生视力健商贸( 上海 )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针对“美瞳®”商标商标未经授权即使用等行为,发布正名声明。

  自2012年初,关于彩色平光眼镜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针对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市场的行业乱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四次发文,将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医疗器械监管,并要求未取得该类产品医械注册证书及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经营。强生公司作为最早取得医械资质的美容平光镜片生产企业则喜忧参半,喜的是美瞳系列产品终于正名,忧的是“美瞳”品牌形象已遭受不良影响。

  为此,美国强生公司以及其子公司强生视力健商贸( 上海 )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针对“美瞳®”商标未经授权即使用等行为,发布正名声明:

  “美瞳”并非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产品的通用商品名称,而是我所委托人美国强生公司注册在“隐形眼镜”上的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未经授权在相关隐形眼镜产品(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上使用“美瞳®”商标,或是将“美瞳®”商标作为相关隐形眼镜(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产品的商品名称的行为,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我所委托人希望广大媒体及消费者在揭露假冒伪劣隐形眼镜(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产品、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以及个别经营者在宣传其生产的“隐形眼镜”(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同时,停止使用“美瞳®”,而应使用“美容镜片”或“彩色隐形眼镜”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强生声明:美瞳®并非美容镜片通用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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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晏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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